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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逮捕方式改革的思考

  

  (六)捕诉级别的不同影响公诉监督


  

  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后,由于案件的公诉职能并没有随之上提,公诉部门与批捕部门由同级关系变成上下级关系,这种级别上的不对称使得原先公诉权对逮捕决定权的横向监督变成逆向的纵向监督。因此,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案件持不同意见时,如对罪与非罪、罪名变更、增减犯罪事实等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或者案件到起诉阶段后证据发生变化,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能否改变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该《规定》对这些问题都未做出明确回答,捕诉级别不同影响了公诉监督。


  

  四、深化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方式改革的对策


  

  尽管改革后的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方式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但它作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改革举措,其在短时间内已经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明确了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后,就有必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实务中的障碍,进一步深化自侦案件逮捕之改革,以充分发挥该项改革的制度优势。


  

  (一)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


  

  针对自侦案件期限紧张的问题,有实务界人士提出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11],将自侦案件拘留期限,将现有的七日延长为三十日,以此来缓解办案部门的时间压力。但是如果采取这种意见,就势必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而这种修改难以短时间内实现。而且,这种“以办案时间压力为由主张延长拘留期限显然不符合控制审前羁押的诉讼法理”[12],所以我们考虑对策时,更宜从检察机关自身的办案模式入手进行改革,而不是从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角度来解决问题。


  

  首先,检察机关可以充分采用信息化手段办案。对此,《规定》已经明确允许办案部门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报送案卷材料、文书及进行视频讯问等相关内容,以实现节约办案时间的目的。同时,在自侦案件的具体侦办过程中,也有必要积极探索信息化辅助办案手段。如可以“针对自侦案件证据错综复杂的特点设计软件,将获取的数字化通讯证据材料、单位账簿、税务规范等繁杂信息转换成可以用作进一步分析的统计数据表,以证据材料内部联系、调整补充、时间变化等项目采取系统排列方法,对自侦案件中的关键点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为固定犯罪证据、判断侦查对象交待真伪、果断进行查案决策提供协助”[13],从而达到提高办案效率的效果。其次,还可以采取上级人民检察院院侦查监督部门在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设置审查逮捕派出小组的方式,以克服办案时间紧张的压力。如有研究者就提出,可以“根据各基层院的自侦案件数量配置主办检察官审查逮捕自侦案件。上级院在下级院设置审查逮捕派出小组的办案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因路途遥远、案件材料接转不变等问题造成的办案成本激增与办案时间吃紧问题,而且由于该小组专门负责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专业化程度、办案效率较高,能够积极应对办案时间要求极高的审查逮捕工作压力”[14]。另外,针对可能出现的继续侦查困难的问题,则可以从检察机关增加特殊侦查手段的角度入手加以解决。如可以在以后的立法中增加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水平、增强国家打击、控制职务犯罪的能力,使控制犯罪的手段和能力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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