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最高法院对“布什诉戈尔”一案的裁决,将佛州的选举争议永久地装进了档案,送入了历史。2000年佛州大选期间发生问题将永无澄清的可能,不可能再有人说得清2000年大选期间佛罗里达州究竟发生了什么。但是,遗憾终归是遗憾,法官们无法改变,也不可能为着特定的目的而去改变最高法院的程序,改变最高法院的职能,改变宪法以及联邦和佛罗里达州有关选举的法规。没有办法,这就是法治。
三、相对化与形式化的伦理
的确,现代的司法程序要求法官的裁决必须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但是,案件的事实并非众所周知、昭然若揭的,法官也不是知情者、目击证人,侦探、法律医学专家、精神病学专家。人们之所以把争议提交到法官而不是警官的面前,仅仅可能是因为他没有卷入纠纷,也没有调查过有关的案件,人们仅仅可能是要他听一听自己一方所了解的情况,听一听警察所没有听到的、看到的或不愿听到、不愿看到的情况,从中做出公正的判断。至于,诉讼主张地提出、答辩、寻找和提供证据、参与法庭的质证等等,是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或是控方的责任。双方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聘请专家对证据进行鉴定、出庭或委托他人出庭、相互质证。通过法庭的公开辩论,哪一个证据有效,哪一个证据无效,哪一方的主张成立,那一方的主张不成立,会随着庭审过程慢慢地变得清晰起来,庭审的参加者之间会渐渐地形成一定的共识,这种共识将成为法官裁判的基础。所以,法官无须直接实施对案件的调查,无须微服私访查得个水落石出或是善恶分明,方能做出裁决。只要有关的程序安排是合理的,那么,他只须主持法庭的辩论,维持法庭的秩序,指挥和监督双方的辩论便可以了,案件的事实会通过辩论自动展现出来。如果其中的一方不能为其主张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按照有关的诉讼规则,他就输掉了辩论,输掉了诉讼。这便是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即使他的主张代表的就是真相,法官也不能超越程序予以支持。
诉讼的过程也是案件被符号化的过程。诉讼伊始,当事人的律师就要根据他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状况制定法庭策略。首先分析手头的案件与法律的有关方面的规定之间的关系,他要把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同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根据自己的判断把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加以剪裁,对号入座,归到相应法律概念的名下,案件的“事实”因而被律师用法律的专业术语包装起来,而且是有选择地包装。这种包装同律师的法庭策略是分不开的,律师的着眼点不是其委托人提供的琐碎细节而是案件的“法律性质”及其胜诉的可能性。律师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胜诉的可能性制定相应的法庭策略,再根据他的法庭策略完成对委托人的诉求以及案件事实的法律包装。对方的代理律师也会实施同样的包装,而且采取的是有针对性的策略,他会努力地寻找对自己一方的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寻找有利的法律依据。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律师工作的重点其实根本不是为了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而是在法庭上战胜对方,赢得诉讼。他们为此目的制定策略,并根据自己的策略需要有意地剪裁案件的事实,甚至不惜隐瞒事实。对抗制能够让双方在法庭的攻防战当中,让那些基于种种原因而未被发现的事实突破双方的营垒,呈现在法官面前。但是这样的事实究竟多大程度上能够影响判决的结果还有取决于它与双方的请求之间的关系。其实,法官的裁决权力是有限的,限于双方请求的范围而不得自由取证裁决。所以,最终还是要回到双方律师最初的设计上来,法官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裁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