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美国大选纠纷就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靠着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纸裁决,布什以154张选票的优势赢得了佛罗里达州,坐进了白宫的椭圆形办公室。但是,这154张选票仅仅是他与戈尔在佛州的得票差距。其实,在全美的1103亿张选民直接票中,布什得到的只是49820518张,而戈尔所得的是50158094张,超过布什30余万张!不可否认,投给戈尔的30余万张选票代表的就是大多数美国人民的意愿。然而这种意愿却对此次大选的结局没有形成任何影响。这是为什么呢?
原因是美国特有的选举制度和计票规则。美国采用的不是通行的以整个国家为单位的选举计票模式而是以州为单位的选举计票的模式。姑且可以把这种模式称之为美国特色。美国特有的这种选举计票模式是其建国之初设计的一种间接选举制度—选举人团制度—改进而来的。最初是各州的议会按照该州拥有的国会议席选举相当数量的总统选举人,再由各州的总统选举人集会选举美国总统。这样设计的初衷是避免直接选举给总统这一职位造成不必要的政治压力,以便让这一职位能够保持中立,同时确保各州之间的利益均衡。因为参与组建联邦的十三个州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均,如果采用直选和统一计票模式,总统、总统的候选人就会只关注那些人口较多的,能够影响选举结果的少数几个大州的利益,而忽视那些人口较少的小州。小州的利益势必受到联邦政府的忽视。采用选举人团制度,就能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使总统和总统的候选人尽可能地考虑各个州的利益,从而让各州的利益在联邦的行政决策当中达成均衡。正是出于这一动机,选举人团制度才几经变迁,但还是保留下来而未能被其他的方式取代。
因之,美国目前的总统大选就出现了以州为单位的选民直接投票和选举人团并存的格局,即以州为单位进行选民直选,同时各州议会选举总统选举人团的制度仍然保留。因而选民的投票是以州为单位计算的,赢得一州的多数选民投票的候选人为该州的获胜者,但是其所获得的不是其在该州所有支持者的直接票,而是囊括该州的所有选举人票。最后还是要由各州选派的选举人象征性投票选出美国总统。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人能够说得清两笔数字之间的联系,但可以肯定,决定候选人当选的不是选民的直接票而是选举人票。戈尔多得的这30余万张选票乃是各州选民的直接票,分散在他在各州的得票数目当中,包括戈尔取胜情况下多得的选票和戈尔输掉情况下少输的选票。按照现有的选举和计票规则,这样的选票不可能转换为选举人票,其选民的意志不可能通过最后的选举人票表达出来,所以,等于是对大选的最终结果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