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金钱寄托。所谓金钱寄托,是指家庭法院在一定的情况下,如寄托金钱的裁判生效或家庭法院的法官认为适当的时候,依据义务人的申请,可以为权利者接受金钱的寄存。之后,依权利者的申请,法院再将金钱交付权利者本人。金钱寄托只适用于以金钱为支付目的的履行中。金钱寄托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的家庭成员因当面履行可能带来的尴尬,保全了双方当事人的脸面和尊严。
(三)法国:设置“特别程序”保障生活费债权的执行
根据法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生活费债权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包括因血亲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义务;因离婚而产生的丈夫对离婚后的妻子的经济补偿义务;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补助义务;对尚不能自食其力的成年子女负主要责任的父、母一方,请求另一方分担该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债权;其他以直系血亲与姻亲关系为基础的形成的抚养金给付义务。
生活费债权的执行难在法国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比例,据统计,法国在1970年前后,每年有27%的抚养费始终得不到支付,37%的抚养费不能正常支付[2]。为了保障家事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等家庭成员的利益,法国强制执行法专门设计了“特别程序”来解决家事案件中生活费债权的执行问题。这些“特别程序”包括:夫妻间的扣押程序(1973年已废止)、生活费直接支付程序、公法途径收取生活费的程序、家庭维持补助费与通过家庭补助金管理处收取生活费的程序。
生活费直接支付程序,是指只要生活债权到期,债权人就可以申请直接支付,并且,支付的请求可以针对负担债务人工资、劳动所得或其他收入的任何第三人以及债务人资金的任何受寄存人。债权人申请后,司法执达员可以进行调查,并可以采取冻结资金、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
公法途径收取生活费的程序,是指债权人向其住所地的大审法院的检察官提交通过公法途径收取生活费的申请,检察官同意申请后,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受理请求,以便行政机关采取公法收取生活费的方法。同时,检察官要制作一份执行单,将之发给负担生活费的债务人。在执行阶段,由国库征收管理人员将执行单转送债务人住所地或居住地的公共财务人员,公共财务人员将按照直接税征收所适用的程序收取生活费款项。
公法途径收取生活费的程序是在前一种程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辅助性,只有在进行司法执行途径的尝试后,债权人才能运用这种执行途径;二是具有公法性质。表现为有检察官、国库工作人员的参与,运用公法手段来确保债权人收取债权。
家庭维持补助费与通过家庭补助金管理处收取生活费的程序,是指由真正负责结清没有得到支付的生活费的公共服务机构———家庭补助金管理机构垫付生活费债权人的生活债权,之后,该机构取得对生活费债务人的代位权。该程序主要适用未成年子女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案件[3]。
(四)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了多样化的执行措施
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规定了多样化的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对家事案件同样适用,如对于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如果有照顾权的一方不协助有会面权的一方行使会面权,那么法官得对其实施拘提、管收或处以怠金,经责令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处怠金。对于交付子女的执行案件,该法还规定得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取交执行人(参见该法第128条)。再如,对于继承遗产案件,如果是关于继承财产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执行法院得将各继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点交之;其应以金钱补偿者,并得对于补偿义务人之财产执行;执行名义系变卖继承财产或共有物,以价金分配于各继承人或各共有人者,执行法院得予以拍卖,并分配其价金,其拍卖程序,准用关于动产或不动产之规定(参见该法第131条)。此外,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还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时,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请警察或有关机关协助。警察或有关机关有协助之义务(该法第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