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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案件之执行

  

  2.探视权案件执行难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探视权案件判决容易执行难。这种难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被执行人不配合。多数情况下,探视权案件(尤其是探视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的案件)的执行,需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合,然而,由于离婚双方面临离婚的残局时往往已经结下了怨恨,抚养孩子的一方常常不愿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他们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当成惩罚对方的工具,所以不仅对方按照法律规定来探视时不予协助,就是法院来强制执行,他们也会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或明或暗的阻扰。


  

  二是被探视的子女不配合。从立法层面上看,探视权的设立,主要是从满足父母亲权的角度进行规制的,所以,它能够较好地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但另一方面,探视权也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项权利,因为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定期探视可以增加子女与他们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地消减因家庭破裂而给子女带来的心理影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探视的子女可能拒绝父或母的正常探视,这时,法院是否应当强制执行?又如何强制执行?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似乎难有作为。


  

  三是案外人阻挠。这里的案外人主要指被探视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姑妈、舅舅、阿姨等亲属,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多种原因,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能实际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当该子女的父(母)依法前去探望时,会遭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直接或间接的拒绝。实践中,执行法官对此也无良策,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亲属有协助执行探视权的义务。


  

  四是法院执行力量有限导致执行难。因为探视权案件执行中会遇到诸多不配合的情况,所以强制执行探视权常常需要法院执行人员陪同进行,甚至有些案件每次都要陪同。北京海淀区法院执行庭法官在一起探视权案件中,就曾17次陪同离婚父亲去探望女儿{4}。但法院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能做到如此,同时,这种陪同反过来也许就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有时不得不中止或终止探视权案件的执行。


  

  3.强制交出子女案件执行难


  

  这一类案件的执行难主要表现为实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不配合、子女的其他亲属阻挠以及子女本人不愿意等几种情况。具体表现与探视权案件类似。


  

  (二)家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家事案件执行为什么难?其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因素,也有执行实践中的问题,还有执行当事人自身的心理因素以及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


  

  1.家事案件执行立法缺失是导致该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前已分析,家事案件的执行具有特殊性,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就家事案件的执行问题进行特别规定,导致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完全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思路进行,很少顾及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其执行难似乎就成了命中注定之事。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为了完成执行指标,积极地、机械地对家事案件进行强制执行,但其结果却是不尽如人意,如“三费”案件,法院尽管通过有关单位每月强制划扣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三费”金额,满足了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债权,但这一强制执行的背后代价却是彻底泯灭了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之间的亲情联系,有的甚至反目成仇,处于弱势地位的老人、儿童、妇女等群体不得不承受精神煎熬。这样的强制执行到底是成功还是失败?不无疑问。在探视权案件的强制执行中,因为立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法院对教唆未成年子女拒绝探视的父方或母方当事人几乎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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