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执行理念上看,家事执行遵循特殊的执行理念———和谐、双赢
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要求执行法官必须遵循特殊的执行理念。这里的“执行理念”简言之就是“和谐、双赢”,其执行效果是既执行了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又维持了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亲情关系。
与一般财产案件的执行不同,家事案件的执行不是“一锤子”买卖,不可能每件案件都能做到“案结事了”、“一了百了”,因为有些家事案件即使执行完毕,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依然存在,有些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甚至是终身无法解除的,执行当事人可能继续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就不能简单地施以强制措施了事,而必须遵循“和谐、双赢”的执行理念,通过适当的执行方法,迫使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地、诚恳地、完全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积极维护其与申请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当事人的最佳利益,实现国家、社会、家庭的和谐秩序。
(四)从执行标的上看,家事案件的执行标的具有多样性
执行标的{2},是指债务人用以履行义务的资料,包括所有或有权处分的物、行为。在特殊情况下,执行标的也可以是未成年人的人身{3}。家事案件的执行标的可以是财物,如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执行,分割遗产案件的执行;家事案件的执行标的可以是行为,如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家事案件的执行标的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是人身。如强制交出子女的执行,执行标的就是未成年子女本人。
多样化的执行标的使得家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具有较强的具体性和个别性,加大了探寻家事案件执行一般规律的难度。
(五)从执行终结的时间上看,家事案件的执行终结时间往往不具有一次性
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而定期支付扶养费的离婚案件、给付赡养费的案件、给付抚育费的案件以及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周期性。如,判决书规定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每月探望子女一次,如果对方每一次都不予协助,则从理论上说,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每个月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到未成年子女成年。这一特点使得家事案件的执行具有更大的艰巨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二、家事案件执行:问题检讨及实证分析
“执行难”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从理论界到实务界都十分关注这一问题,但至今尚无良药根治。当我们在这一背景下审视家事案件的执行时,我们发现这类案件的执行更是怎一个“难”字了得!
(一)家事案件执行难之现象面面观
1.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执行难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以下简称“三费”案件)的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想方设法拒绝给付上述费用,他们或者将财产进行转移,然后伪装作一无所有,让法官无法执行;或者在应当履行的时间里东躲西藏,赖一天是一天;或者变更住所玩失踪,让执行人员无功而返;或者干脆移民出国,彻底断绝与权利人的联系,让法院执行不能。
二是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措施的强大威力下,虽然勉强答应给付费用,但在实施中却用使申请执行人难堪的方式进行义务的履行。如有些支付抚育费的父(母)对未成年的儿女及其监护人故意刁难及凌辱,使收取者尊严尽失!面对父(母)不友善对待,他们的内心痛苦万分,即使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到了一部分费用,他们的身心早已经疲惫不堪。更有甚者,一些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在被强制执行了物质性的赡养费之后,将年老的父母视为陌路,从此与他们一刀两断,让父母承受痛苦的精神煎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