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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案件之执行

论家事案件之执行


陈爱武


【摘要】家事案件执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案件执行的显著特点,这类案件的执行,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强制实现判决书上确定的权利,还需要顾及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和将来良好关系的维持。解决这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必须首先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家事案件执行设专章加以规定,以便执行人员树立新的执行理念,真正实现家事案件的执行目标。
【关键词】民事诉讼;家事案件;执行
【全文】
  

  家事案件,是指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案件。我国民事执行中涉及家事纠纷的案件主要包括离婚财产分割、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探视权、交出子女、遗产继承等几类情形,这类案件的执行具有一般民事案件执行所没有的特点,在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理念、执行终结乃至执行所涉及的利益等方面均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这类案件的执行,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强制实现某项财产或利益,它还需要顾及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和将来良好关系的维持等等,它与家庭的和睦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紧密相连。如果这类案件经常性地得不到尊重和有效执行,则社会秩序极易发生混乱,甚至还可能引发恶性的治安事件或刑事事件{1},其后果不堪设想。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此类案件执行的特殊性分析,来检讨并反思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旨在为民事执行立法的完善尽一份力量。


  

  一、家事案件执行:特殊性分析


  

  与普通民商事案件执行相比,家事执行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


  

  (一)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家事案件执行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某种特殊关系———亲情或血缘关系


  

  通常,民商事纠纷,尤其是契约纠纷发生在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因而这类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陌生人关系,可以做到案结事了。而家事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是亲人之争、熟人之争,因而这类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之间必然具有某种特殊关系———亲情或血缘关系,不可能做到案结事了,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执行一般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即使执行终结了,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亲属关系、法律关系也并不因此消灭;遗产继承案件也多发生在亲属之间,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同样不因执行的完结而消灭;扶养案件则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同辈的兄弟姐妹之间,前者是配偶或曾经的配偶关系,后者是不能消灭的血亲关系。


  

  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表明,家事案件的执行绝不能像一般财产关系案件执行那样简单划一,而应当在执行中注意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妥善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否则,可能给家庭或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从执行性质上看,家事执行既涉及私益又关涉社会公益


  

  一方面,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一样,家事案件的执行将涉及当事人的私益:如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及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执行,遗产继承案件的执行等都实现了胜诉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探视权、交出子女案件的执行则满足了当事人因亲子血缘关系而衍生的亲权。


  

  但另一方面,家事案件的执行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首先,家事案件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而身份关系案件的最大特点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联系———亲情、血缘联系,这种亲密联系使得该类案件的执行不得不顾及人情义理、道德伦常等社会价值目标,执行法官必须认真梳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注意维持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而不是简单、机械地强制执行。其次,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往往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表现为权利,能够满足私人的需要,另一方面,该权利可能又是一种义务,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他益性或公益性。如探视权,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而言,它是一项权利,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另一方面,该权利也是其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为如果其不行使探望权,必不利于抚慰离婚给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精神创伤,不利于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教育。因此,对探望权的执行,就不能仅仅关注权利人的愿望满足,还要顾及被探望人的利益。最后,家事案件执行中所涉及到财产关系也具有自己的特点,突出的表现就是它以身份关系为前提而形成,如亲属间的抚养、扶养、赡养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等无一不是以亲属间的身份作为前提而产生的,它与民法中的普通财产关系截然不同。如果执行不当,同样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总之,家事执行无小事,它与婚姻家庭秩序和良好社会关系的维持和构建紧密相连,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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