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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目的论

法院调解的目的论


许少波


【摘要】法院调解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机制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梳理调解制度改革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追问法院调解存在的目的已成为必须。法院调解的目的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解决纠纷;二是法院调解的特殊目的——保障当事者程序自由权的实现和追求效率。一般目的为一切调解制度所具有,也为所有解纷方式所共有,是调解制度实现社会规范、社会正义的结果,反映其为它物而存在的意义;特殊目的是调解制度自身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反映其自我存在的意义。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共同统一于调解制度的各个构造要素和运作过程之中。 
【关键词】法院调解;解决纠纷;程序自由权
【全文】
  

  一、引言


  

  目的是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点和归宿,是民事诉讼实践的内在要素和终极目标。虽然目的论因其固有的概括性、抽象性而被归入理论法学的范畴,然而目的论本身又与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建构息息相关,在不同的目的论指导下,具体制度的建构也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故研究目的论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富有实践价值。法院调解,无论是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还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我国民事程序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故法院调解之立法和司法也必然受目的之导引、目的之拘束,由目的涵盖之、辐射之、以一贯之。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关于法院调解的立法和司法经历了从重调解轻判决到重判决轻调解再到重调解轻判决的不断反复的过程,学理受实践的驱动也经历了从强调调解、轻视判决到批判调解、强调审判再到突出调解、淡化审判的变化轨迹。在此变幻过程中,对法院调解的认识可谓观点纷呈,矛盾丛生。虽然我们完全可以依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变迁对此进行注释,但不论如何注解我们都无法否认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产生的混乱。因此当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再次直面并强调法院调解时,我们难免会问:法院调解究竟应否受到空前的重视?我们再次强调法院调解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还是司法改革的新的误区?调解在一国法治建设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是特定社会历史阶段在特殊情势下的暂时性需求,还是实施法治国战略的长久之计?为了回答诸如此类的颇具挑战性的问题,追问法院调解为什么而存在,即法院调解的目的是什么已成为必须。


  

  法院调解在我国一直倍受学者关注,其研究成果也非常之多,且不乏资深学者的真知灼见,但透过法院调解的具体问题而对其制度目的这一根本问题进行探讨的论著尚付阙如。因此,着眼于国家的法治战略,着眼于司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以现实法院调解制度的实际运作为基点对其存在的依据和正当性展开讨论,对于廓清理论认识上的误区和救治实务中的偏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二、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解决纠纷


  

  法院调解与诉讼、仲裁等一样都是一种解纷方式,社会纠纷或社会冲突的存在是调解存在的必要条件,没有纠纷就没有调解,解决纠纷既是调解的功能也是调解的目的,因此可以认为调解的一般目的就是解决纠纷。一般目的是一切调解制度均具有的,也为所有解纷方式所共有,是调解制度实现社会规范、社会正义的结果,反映其为它物而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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