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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权入宪若干问题的探讨(下)

  

  汤维建:从我国宪法来看对公民的实体性基本权利的规定跟任何一个国家宪法相比都有过之而无不及,有我们充分的优越性。宪法实体性权利非常多,但另一方面相比较程序性的权利就少了。


  

  主持人:规定实体性宪法性的权利很多,但是你去寻求利益的实现途径并不是很多,很广泛。


  

  汤维建:这就需要我们在宪法的程序上多做文章,丰富内容。


  

  主持人:国外对诉权入宪怎么规定呢?


  

  汤维建:第一,规定公民可以上法院诉讼,国家已经有强制解决权,我们叫公益救济。国家有一个任务就是要确保公民能够获得公益救济或者公益的保护,司法的保护权利,这条是必须有的。第二,公民有权使用法院。第三,公民使用法院如果遇到障碍怎么克服?比如法律援助的规定,法院应该有什么样基本的态度?比如要公开审判,要民主集中,司法要受监督,司法要中立,这些都是公民诉权当中应该有的。


  

  主持人:你对国家诉权入宪前景怎么看?现在整体来讲,学术界的舆论氛围还不足以形成强大的声势。


  

  汤维建:我是比较乐观,对这个前景比较看好。首先人权入宪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人权当中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就是救济权。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救济还有什么意义?!西方法学家所说的不发光的火柴,没有用。所以救济权必须同时跟上,我们已经到了权利需要救济的时代,规定权利的时代现在已经完成了,我们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了。现在需要的是把这种纸面上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这就需要在宪法当中规定公民程序性的权利。


  

  主持人:你觉得这一天还有多远?


  

  汤维建:具体来说还有多远?说它条件完全具备,目前是没有障碍。从观念,制度上都没有什么障碍。因为人权已经加以规定,而且现在进行司法改革。一个主流的思潮,一个司法改革主旋律就是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公民的诉权保障为基调进行司法改革。要充分尊重公民在诉讼过程当中主人翁地位和角色,要尊重当事人的尊严,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参与作用和积极作用,使得纠纷的结果过程是当事人自我交涉,自我解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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