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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权入宪若干问题的探讨(下)

关于诉权入宪若干问题的探讨(下)


汤维建


【摘要】作为公民的一项程序性基本权利,“诉权”的概念还处在我国宪法以外。参加今年两会的部分法学家纷纷指出,“诉权”在宪法中的空缺状态,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当在深入研究后尽快加以改变。 3月13日,正在出席两会的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做客正义网,就“诉权入宪”的理由和依据跟广大网友交流。 4月9日晚,汤维建教授将应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的邀请,与宪法学者就诉权入宪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对话。故此,现将汤维建教授作客正义网时的发言摘录如下,以作参考。
【关键词】诉权入宪
【全文】
  

  主持人:刚才您讲得非常好。诉权一旦入宪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精神的体现,它不可能很具体。比如保证诉权的同时又认为某项利益和权利受到侵害,你就有起诉的权利。在中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下,百姓对诉权或者权利利益不同的情况下会不会产生滥诉?大量无畏滥诉行为会不会造成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损耗?


  

  汤维建:诉权如果脱离实体法这根缰绳,就有可能成为一匹野马狂奔起来无拘无束。如果不符合宪法精神,完全个性化的利益诉求,这就不在宪法精神笼罩之下,也不可能得到多数人的共鸣。这类纠纷也可以以诉权宪法化为理由,以宪法司法化要求给予保护。这类纠纷是不是一定会得到满足?纠纷者的权益主张一定得到司法保护?这个很难说。只有正当的利益诉求才可以保护。什么是正当,不是正当,这个要在诉讼过程当中加以判断。


  

  汤维建: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有人可能会利用宪法诉求概念滥用诉权,甚至利用诉权给他人制造麻烦,侵占司法资源甚至进行恶意诉讼。通过诉权的形式侵占他人利益,这是不可避免的。诉讼法要规定预防措施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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