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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平衡规则探微

  

  在建立判例制度后,可以考虑进一步制定较为具体的量刑指导规则。制定量刑指导规则是目前英美国家解决“同案同判”问题的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与它们原有的遵循先例制度相得益彰。美国《量刑指南》采取数量化方法,将联邦规定的罪行分为43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量刑,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偏离指南规定的量刑幅度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必须书面说明理由以备审查。[17]英国的量刑指南没有采取统一法典形式,而是采取了一个指南解决一个重点问题的单行本模式,内容上主要以论理叙述方式重点论证量刑的具体适用原则和法官应注意的问题。目前,英国比较重要的量刑指南有《总的原则:犯罪严重性程度》、《2003年刑事审判法新刑罚的适用原则》、《认罪的量刑减让》、《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指南》等。[18]相较而言,美国《量刑指南》大而全,制定起来工程浩大,投入太多,而英国这种颁行单行本的模式显然具有灵活性,对我国更为现实。就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而言,各省高级法院可以从本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先制定专门的指导意见,最高法院则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般性指导意见,特别是针对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考虑到量刑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工作,我国法院制定量刑指南前有必要像美国量刑委员会那样去做大量的实证工作,尤其是分析大量的判决。[19]如果指导意见过于抽象,则难以有效发挥指导作用。


  

  综上,做好民事赔偿工作是实现“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减少死刑案件数量的一条现实而有益的途径。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之间的关系极为敏感,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平衡规则,尤其不能突破刑事司法正义的底线,出现“以钱赎命”现象。在力争被告人及其亲属交纳赔偿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理性遵循亲属自愿帮赔原则,避免民赔责任累及无辜;另一方面,尊重被害方的求偿意愿,不能强迫被害方接受民事赔偿以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民事赔偿亦如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当事人双方均受其益;用之不当,则损害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
方文军,单位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在本文中,除特别指出外,“死刑”仅指死刑立即执行,不包括死缓。
即“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从历史上看,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曾不加区分地合而为一,对侵犯人身的犯罪可以通过给付补偿金的形式来追究责任。英国学者梅因在考察了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历史后得出结论说,古代社会的刑法不是“犯罪”法,而是“不法行为”法,因盗窃、凌辱、扰害、诽谤等罪行产生的“债”都可以用金钱来补偿。参见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08页。
在本文中,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在判决前全额给付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数额,从而使原告人撤回民事诉讼的结案形式;实判是指经法院协调,被告人为获得从轻处罚而在判决前交纳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款的情形。实践中,由于刑事被告人通常处于被羁押状态,交纳赔偿款的工作多由其亲属来完成。
将人身危险性解释为“罪行极其严重”的内容,是目前不少论著采取的方法。这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严格说来是较为牵强的,故本文采取了不同的解释路径。
陈华杰:《论死刑适用的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例如,在北京二中院刑一庭2005年审结的一审附民案件中,被告人总数为351人,其中无业者98人,农民207人,学生8人,公司职员、企业工人、个体经营者、机关干部等有职业者38人。鉴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在找到职业前相当于无业者,有职业者也未必就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因此,没有赔偿能力者占附民被告人总数的比例超过了90%。
对没有法定情节的被告人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要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这种程序上的严格要求,体现了立法者防止司法者滥用减轻处罚权的意图。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斌余故意杀人上诉案中,王斌余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尽管二名被害人在案发上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投案自首,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维持并核准对王斌余的死刑判决。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贾淑芳故意杀人上诉案,较好地体现了法院适用死刑时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考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6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这就意味着无论被告人所犯罪行有多么严重,只要他自首且重大立功,就判不了死刑。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实践中会成为某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免于一死的“救命草”。笔者的建议是,刑法68条第2款或者取消,或者作出更为灵活的规定。
严格说来,与从宽情节对应的概念是从严情节,但因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加重情节,故从严情节与从重情节所指完全相同。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8页。
目前,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存在两大不平等:一是城乡差异,被害人为城镇居民时判赔多,为农村居民时判赔少;二是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精神损害,而尚不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则可判赔精神损害。
例如,较早提出的有数学量刑法、电脑量刑法,最近出现的有北京大学白建军教授设计的SCO评价体系、山东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的《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等。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2页。
美国量刑委员会编:《美国量刑指南》,逄锦温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页。
杨志斌:“英美量刑模式的借鉴与我国量刑制度的完善”,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第35页。
美国《量刑指南》是量刑委员会在考察了《美国法典》的数百个刑事法律,分析了40000件有罪案件的简要报告、10000份增加的判决前报告、假释指南和政策性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基础工作扎实,因而指导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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