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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平衡规则探微

  

  四、相同案件中因民事赔偿产生的从宽处罚幅度应相同


  

  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虽然从具体案情看,实践中绝对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但如果删繁就简、去表存里,对应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法律事实总会有不少相同的。例如,同样都是因为恋爱纠纷,男子杀死女子;同样都是抢劫过路的年轻女子,为制服其反抗而杀人。一般而言,只要被害人受害时年龄相当,家庭情况相近(如都是独生子女、城镇居民),判令被告人赔偿的数额也会大体相等。[14]在基本案情相同的情况下,相同或者相近的赔偿数额对量刑的影响、所产生的从宽处罚幅度也应当相同。


  

  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依靠经验来量刑,而经验有着明显的个人特质,因此,不同法官对相同赔偿情况所把握的从宽幅度极有可能不一致,如果说地域不同的法官对相同赔偿情况把握的从宽幅度不同尚能理解的话,那么,同一省、市内,甚至同一法院内不同法官把握的标准不同就难以自圆其说,也容易引发“司法不公正”的批评。


  

  目前,“同案同判”在同一法院内部主要通过法官自学、法官间的相互交流、集体业务学习以及合议庭评议、庭、院长听取汇报时把关等几种途径来实现。这些做法对于保障同一法院内法官对从宽幅度的相同把握的确起到了有力作用。但在同一省市的法院之间或者不同省市的法院之间,这些方法就难以发挥作用。因此,解决量刑上的“同案同判”问题要寻找其他途径。我国不少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均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一些成果,积累了一些经验。[15]但量刑不均衡问题仍是困扰刑事司法的一大难题。从西方的司法经验看,较好解决该问题的方法首先是要建立判例制度,其次是可以在判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量刑指导规则。


  

  判例是已经生效且具有权威性的判决。它的优点是,可以让承办案件之外的其他法官通过阅读来感受上级法官的思维过程,尤其是对量刑尺度的把握。由于判例针对的是具体案件,它对其他法官产生的知识认知是具体的、感性的,因而易于被人理解、吸收,成为具体的指导规则。同时,遵循判例可以使其后的判决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的统一和公正。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不可能像英美国家那样把判例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但逐步建立类似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遵循判例”制度则是完全有条件的。尽管按照保守的司法理论,德、法等国的法官并不需要遵循已有判例,但在实践中“法国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像英国或美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一样,可望得到下级法院的遵循”,“普通法中遵循先例原则和欧洲大陆各国法院的实际作法常常导致相同的结果”。[16]我们曾经认为大陆法国家没有判例制度,如今证明是一种误解。当前,建立判例制度在我国已基本形成共识,关键在于如何具体操作。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别较大,可以考虑先由省高级法院来统一汇编本省范围内量刑方面有代表性的判决,最高法院在此基础上确定出有必要在全国统一标准的量刑问题,然后汇编相关判决颁行指导。判例制度一旦形成,它的主要作用自然不在于解决民事赔偿与从宽幅度的平衡问题,但该问题将由此得到较为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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