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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事法官如何办案

  

  2.行政级别上的顾虑。从办案手记11可知,本案审理中,我曾一度想做一下本案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调解解决本案。但在征求被告乙的意见上,遇到了麻烦。经数次通知,被告乙代理人并未应法庭要求提出己方的调解方案,在法庭询问其为何不明确调解方案时,代理人称,除非校长,校方无人愿意对此问题进行“拍板”,但校长公务繁忙,根本无时间对此决策。最后,调解一事不了了之。在这件看来是小事的处理上,我很无奈。若是当事人是一般人的案件,我会直接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但本案,我却无能力通知被告乙的负责人到庭。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在我国的干部科层结构中,本人名义上是一名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但在等级上仅是一名科员,相较于本案之校方领导(正局级),相差距离极大,且不说领导同志们是否肯赏脸参与调解,就是参与了调解,要在调解中说服领导做一些让步,我看也是难上加难,弄不好还可能引致行政权力介入本案,加大审判的难度。因此,在几经曲线努力无果后,本人选择了对调解工作的放弃。在对这件事的处理上,自觉或不自觉间,我已将自己视为了行政阶层中的一员。


  

  3.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办案手记5中对上级法院先前判决的参考不仅体现了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人角色(个中可以看出“遵循先例”的影子),亦折射中国司法的行政性色彩。在我国的司法等级链条中,下级法官虽不负有服从上级法官意见的义务,但在法官的录用、培训、晋升问题上,上级法院有很大的决定空间。出于对自身前程的考量,在类似判决的处理上,基层法官一般不敢有太大的自由空间,一种类于行政服从的阴影始终萦绕在基层法官的身边。


  

  多重角色之下——我们如何选择


  

  已经看到,我国基层法官所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职业、社会意识、权力阶层分别要求法官必须扮演好“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的角色。在此复杂的角色扮演中,法官要拿捏好个中分寸,难度极大。特别是在角色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官更是如履薄冰。如何处理好三种角色之间的关系,值得法官同仁们深入探讨。个人认为,在确定什么是我们的角色选择前,应先明确什么是我们不能选择的。司法的行政化,是我国特定时期司法的一项特色。其成因,诸如众多学者所分析的,在于现行体制。而体制问题,非庶人所能左右,故我们虽怀善良的动机希望将司法的行政化色彩淡化直至消解,但目前,我们仍得扮演好体制所设定的角色。我们所能做的努力或许仅在于,躲藏于法律城堡之中,凭借法律的盔甲为正义做一些抗争(此在下文会论及)。


  

  在法律人与社会人二重角色的扮演中,个人认为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应以法律人角色为主,以社会人角色作为检验标准,而在二者严重冲突时,以社会人标准对法律人标准做必要的修正。


  

  (一)法律人角色——我们的基本定位


  

  1.现代法治的要求。从宏观上看,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的构架上是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作为相互制约的权力予以设计的,一般认为,在以上三个权力中,司法权基于其被动性特征,是最不危险的,也是权力能量最小的。因此,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与平衡要求法官必须坚守规则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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