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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事法官如何办案

  

  办案手记


  

  (一)初阅案卷的一种直觉:1月5日,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初翻阅原告诉状及举证材料,围绕原告诉请,隐约感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过错的判定及共同侵权行为的是否构成。初步感觉原告、被告学校均有一定责任。被告学生的责任模糊。


  

  (二)寻找学说:1月9日,晚上在家中上网搜索到学者张新宝2人合著《共同侵权行为十论》一文,对于判断本案二被告的责任类型(连带或按份责任)可供参考。


  

  (三)围绕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法条分析:1月18日,明日要开庭审理本案。再阅诉状,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依该条,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四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应对原告、被告的过错有无及程度作一判断及量化。围绕该问题,应查明:球场边线与原告的距离,以探明被告丙起跳力度,研究其是否尽到谨慎义务;被告乙作为球赛场地管理者,是否已对球赛的举办尽到秩序维护义务;原告自身对预防损害的发生是否已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


  

  (四)开庭中释明权的行使:1月19日,今日开庭。依归纳焦点进行庭审。发现原告就诉请中的伤残赔偿金一项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被告律师认为已过申请鉴定期限。考虑原告未请专业律师,而从其受伤部位分析,伤残情况又极可能存在,庭上建议被告律师采取务实的处理方法,以免原告另行起诉导致双方诉累。被告同意鉴定。对原告行使释明权,告知可申请鉴定。


  

  (五)对判决先例的收集:1月23日,从本院法官了解,2001年本院有一案件与本案有相似之处。从档案室调取该案案卷,该案案情为一学生至某中学所属一不收费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而亡,死者家属状告中学,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诸项。法院认为,原告自身存有重大过失,但学校在游泳池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未尽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管理义务,判决由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上诉后,厦门中院裁定维持原审判决。此为学校未尽管理之责之适例,可值参考。另从《人民法院案例选》查找到一案例,为足球运动员之间在比赛中发生碰撞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编辑的观点认为,体育竞赛有其特殊性,应适用民法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主张运动员之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原则,在本案确定被告丙责任上是否可借鉴?


  

  (六)案件请示:2月13日,向庭长请示本案,庭长建议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与旁观群众的人身安全两项价值中寻找平衡点,进而确定被告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庭长认为,学生的参与体育运动是系学生会组织的,是否可视为一种职务行为,而据此认定学生个人不承担责任。此为一有新意的观点。值得思考。


  

  (七)探求原告意见:2月16日,与原告代理人再次确定鉴定事宜。告知本院于2001年判决并经中院维持的学生游泳池溺水案,间接探求原告对各方应承担责任比例的意见。原告代理人认可原告方亦应承部分责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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