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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事法官如何办案

基层民事法官如何办案



——从一则案件的审理看法官角色混同

黄湧


【关键词】基层民事法官
【全文】
  

  x前言


  

  一直认为,转轨期的中国司法,为世界司法史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样本。今天的中国基层民事法官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处于多种角色的互动之中。翻摆案件审理这一“多棱镜”,在镜头的一面,我们仿佛看到法官们犹如孤坐于法律城堡之中的僧侣,不食人间烟火一样地操摆手中的法条,从对概念逻辑的严密的推演之中,寻找判决的答案;而转动一下镜头,我们又易窥见基层法官走出了法律城堡,在田野、炕头貌似悠闲地与案件当事人聊案,倾听社会大众见解,并适时对判决结论作出一些微调;再看镜头的第三面,你可能又会发现一位完全不同的法官形象,从那位忙于请示汇报的基层法官匆匆身影中,你完全可能认为,他(她)仅是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基层法官的角色,在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之间游荡,这或许是转型时期中国法官所特有的现象。写作本文,意有三:一是想以一个真实的司法场景为分析对象,对当前的基层法官司法样式作一番整理,告诉外界,我们是怎样做的;二是想进一步探明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其制度与社会背景何在?三是试图摸索一条路径,探索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合适的角色选择。当然,如果本文能唤起人们对基层法官处境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基层司法予以支持的话,那将是一大幸事。


  

  本文的写作格式,采用的是对自己办案手记的逐部评论、解剖,进而阐明表象后的意义的方式。这是一种新的尝试,我希望,这些真实的法官办案手记,能为学者们研究现阶段中国基层法官司法实务提供样本。但这种写作方法可能面临的危险是,手记的凌乱性很可能会导致文章的各部分之间的断裂。为克服这一缺陷,在手记的各部分,我均用一句话的形式对手记内容进行提炼,并将角色的分析与对应的手记内容进行链接。在结论部分,我会对全文作出总结。


  

  从一则案件出发


  

  这是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我接手案件到作出判决,审理时间125天(其中鉴定耗时40天)。案件共有三位当事人,原告甲是一名年逾八旬的老人,被告乙是一所大学,被告丙是一名学生。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乙所属社会科学系学生会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被告丙所在的球队一方发动快攻,将球大力甩至底线处,被告丙纵身跃起救球,落地时将位于比赛场地底线外约2米远的原告撞倒在地,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医院,经诊断原告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25942元。事发后,大学发动师生为被告丙筹措现金5790.7元,该款已支付原告。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属八级伤残。另查,事发地点是一下沉式的体育场,行人不由此经过。事发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被告乙、丙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15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擅自进入被告乙校园后,又进入相对封闭的下沉式的体育场内,根据自身的年龄及活动场所,原告理应合理估计到潜在的风险,而原告没有充分考虑其年事已高及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在前排他人均能避让救球球员的情况下因自身疏忽及行动迟缓未能避让救球球员,导致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原告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一般人所应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过失应属重大过失,其后果将导致被告的民事责任得以减轻。被告乙作为一个管理者,应当对校园内的学生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对活动的安全性提供一切必要的保障。但就本案已查明事实,球赛之旁观群众均临近于比赛边线,被告乙对此未予警示,亦未派人参与球场秩序的维护,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管理义务,其过失属一般过失。被告丙在跃身救球时应当考虑到紧靠边线观众的人身安全,在起跳力度上有所把握,但从本案之球场底线与损害发生地之间的距离近有2米判断,被告丙在救球时起跳力度过大,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主观上存有判断不周的过失。但考虑到篮球运动的对抗性特点及当时比赛的激烈程度,对被告丙的注意义务不应要求过高,被告丙的过失在程度上应属轻微过失。在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上,确定被告丙承担责任的比例为损失金额的5%,即2406.85元,由于被告丙已于事发后支付原告5790.7元,故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乙间,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确定原告应自行承担损失金额70%的责任。被告乙应承担损失金额25%的赔偿责任,即1203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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