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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国际协调的法经济学分析

竞争法国际协调的法经济学分析


叶卫平


【摘要】竞争法国际协调从性质上属于国际立法,国家是竞争法国际协调的主要参与者, 国家的经济人特性以及缺乏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的背景使得竞争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在立法目的、立法动力、立法路径与具体内容设置等方面都表现出很大的不同。竞争法的传统理论并不能当然套用到对竞争法国际协调行为的分析中去。从法经济学角度可以对竞争法国际协调的基本特征作重新解读。
【关键词】竞争法;国际协调;法经济学分析;世界贸易组织
【全文】
  

  一、竞争法国际协调的缘起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认为,在19世纪末,最晚到一战时期,当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时,冲突便会向政治层面转移,从而使干预主义得以产生;而随着资本集中和国家干预的加强,在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过程中,便产生了不能完全归于传统私法领域或公法领域的一个新领域,这是对古典的私法制度的突破。这一论述是最初的竞争国内立法——美国谢尔曼法产生原因与过程的完美注脚。正是由于垄断组织与中小企业、农民及其他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时,反对垄断的呼声才转化为政治领域的立法行动。但竞争法国际协调是国际领域内的竞争立法,不同于国内竞争法主要是出于规制市场失灵的需要而产生,其竞争立法需求是基于国际范围内的市场机制运行和内国竞争法调整的双重失效而产生的。


  

  就市场失灵而言,主要表现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带来了其副产品——反竞争行为的全球化,如国际卡特尔、跨国购并或者其他造成跨国反竞争影响或危害后果的其他反竞争行为的大量涌现。包括以下行为:1.影响到国际市场的反竞争行为,如国际卡特尔和跨国购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0年发布的卡特尔报告表明:仅美国一国,国际卡特尔已经影响了超过100亿的贸易额;卡特尔还从固定价格中获取的平均不法所得占商品售价的10%,并影响到全球20%的商业。以至于在主要卡特尔成员内部流传着一种说法:“竞争者是我们的朋友,顾客则是我们的敌人。”跨国并购更是风起云涌,全球已经发生5次企业合并浪潮,其中跨国并购所占比重和合并的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2.虽然未必影响到国际市场,但对它国产生不利影响的反竞争行为。包括危害行为发生在一国,但损害后果发生在另一国的反竞争行为(如出口卡特尔);跨越一国边境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如母子公司合谋的反竞争行为);行为和损害后果都发生在同一国,但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利益的行为(如日本的“系列”在阻碍市场进入方面的作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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