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分析
王义松
【摘要】传统的有限公司理论不允许股东退股,但社会的实践对此提出了质疑。允许股东退股,不仅符合世界
公司法改革的潮流,而且具有充足的理由。股东退股是有限公司人合性、契约自由等原则的必然要求。股东可以通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实现退股,该项权利可以依法获得司法救济。
【关键词】有限公司;退股;人合性
【全文】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有限公司被设计成封闭性的人资两合公司。股东投资公司以后,除非通过转让出资,否则股东难以从公司退出。商品经济的大潮绵延不绝,经济的发展成为推动法律变革的巨大动力。面对全球如火如荼的公司法改革,有限公司封闭性的坚冰开始有所融动。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公司法作了重新修订,新的公司法小心谨慎地对股东退股做出了有限的尝试。本文结合公司法修订前后的有关背景、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的内容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社会需求与法律壁垒
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第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第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第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