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胡元聪;陈鹏
【摘要】学界关于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问题的研究颇多,本文从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及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完善对策
【全文】
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年代30世纪的英美法系国家。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界定,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重要关系的含义包括重要的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个人关系是指一定时期内(过去两年内)曾任公司雇员,或者系一定时期内担任公司CEO或高管人员的亲属等等;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与公司有过一定数额(20万美元)的交易,或者其所在机构系公司重要关联方且发生过一定数额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存在咨询等服务职业关系等等。随后,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也相继得到确立,据经合组织1999年调查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29%,香港于1993年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
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都应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2001年1月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把“在A股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8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性文件对独立董事在中国的实施作了明确的规定。据统计,1999年报批露的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上市公司为18家,聘请36名独立董事。2000年报批露的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上市公司为56家,聘请103名独立董事。截止2001年,报批露的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上市公司为204家,聘请314名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实践
(一)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背景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历史产物,它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水平,公司的发展水平。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股东会形同虚设。大股东包揽一切事务,独断专横,使股东会成为“一言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事由: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2)1/3以上董事提议时,3)监事提议时。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也就是说,小股东基本上就失去了提议召开权。最重要的一点是,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召开的前提,但董事会却决定了股东会的召开与否,如果董事会不作为,公司法却没有规定相应责任,这是一种不对等的权责分布情况。(2)董事会监管不力。由于我国企业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的种种原因,使得董事和经理高度重合,董事会既起不到监督管理经理层的作用,经理层也因戴上董事的帽子而显得横行无章。(3)监事会地位尴尬。形式上具有对董事的监督权,而实质上,这种权力是空置的,因为监事会与股东会在监督与被监督这一关系上没有什么利害关系,所以董事会完全可以对监事会置之不理。监事会即使想通过股东大会来制约董事会,但最终的召集权却在董事会手里,所以监事会流于形式也就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