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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四)独立董事的责任制度


  

  美国要求独立董事承担勤勉、诚信和注意义务。独立董事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要承担责任,但这与美国完善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信息披露和传递机制以及责任机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考虑到中国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对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实行一样的责任机制是否合适,值得深思。第一,独立董事在蓝事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占1/3以下),不能在董事会中起主导作用;第二,大部分独立董事是兼职,每年规定的15个工作日,不可能亲自进行深人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很难及时发现公司经营上的问题和风险;第三,独立董事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只能依靠内部人提供信息或者依靠中介机构的意见判断信息,在目前上市公司管理透明度低、提供信息不真实、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作出准确判断的难度较大;第四,《指导意见》虽然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但实际上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尚未充分发育,独立董事又刚刚引人中国,该保险制度在中国实际并不存在;第五,独立董事的薪酬和其他董事相差甚远,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精神,让独立董事承担和其他董事一样的责任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对独立董事而言,他们将倾向于谨慎和保守,不愿意发表言论,独立作出判断,以免承担责任。


  

  笔者以为,对于独立蓝事应当建立特殊的责任机制。对于监督事务以外的公司事务,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条件应当宽于普通董事,并应当有一些免责事由。对于监督事务,尤其是和独立董事特殊权力相关的,则要实行严格的责任机制。如对于经独立董事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独立董事如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简介】
陈昊,单位为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独立董事在英美)),http: //www. macrochina.com. cn/zhzt/000062/001/20010518005941. shtml.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http: //www. macrochina.com. cn/zhzt/000062/001/2001051/8005953. shtml
林伟:《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投资证券》,1999年第4期。  韩志国:《独立董事制须过八关期望别过高》,《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7月11日。
高晋康、汤火箭、穆良平:《我国何以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经济学家》,2002年第3期。
鲁桐:《独立董事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世界经济》,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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