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三、对中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一)如何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确保独立董事实现其功能


  

  和美国不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是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障碍。因此,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关键在于产权制度的改革,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和股份的充分流通。只有在股权分散和充分流通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


  

  另外。企业在剩余索取权方面还要进行改革。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外部监督包括独立董事对经营者的监督是不对称的,最为有效的办法是让他们自己监督自己。现代企业理论强调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的分配给企业中最重要的成员,因为他们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成败。因此,企业应当安排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只有当内部人的利益和股东利益一致时,“内部人”控制问题才能真正解决。


  

  (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的重叠是我国移植独立董事的一个障碍,《指导意见》对此避而不谈。


  

  理论上,解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功能重叠的方案有三种:一是取消监事会,将其功能赋予独立董事;二是设置独立监事,其性质属于监事会;三是分清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前者属于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构,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起内部制衡功能;后者则处于董事会之外,是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外部监督机构。


  

  第一种方案太过激进,是对我国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变革,不符合制度逐步演进的原则。在改革的过程中可能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不宜采取。第二种方案采取独立监事在性质上仍然属于监事会,和我国现行的监事会监督模式并无太大差别。比较合理的方式是法律对独立益事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作出界定,双方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共同发挥监督作用。虽然有学者认为这种双层监督的方式增加了监督成本,过分强调监督而有违公司经营创新的基本精神。 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监督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同时让这两种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最终让实践作出选择,是保留监事会还是保留独立董事,亦或继续实行双轨制的制度。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


  

  独立董事的薪酬是独立董事制度一个敏感的话题,主要是“度”难以把握。薪酬过少,难以有效激励独立董事的工作热情;薪酬过多,又使独立董事对公司产生依赖,失之“独立”。《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只进行了极为原则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公司董事会制定。根据有的学者的调查,中国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报酬以车马费为主,报酬水平差异较大,低者每年1000- 3000元,高者在5万元以上。 在这方面,笔者建议应当由证监会或证交所牵头,建立研究课题,通过实证分析,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和结构,以供各企业参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