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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但是独立董事并非不食人间烟火,除了独立董事的声誉可以激励他们为公司作出更好地服务以外,还应当建立一定的薪酬制度以促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人工作。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是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与公司业绩无关。此外,有些公司还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当然这种期权方案和其他董事以及经理人员的期权方案是不一样的。


  

  目前,典型的美国大公司外部独立董事每年从董事会领取固定数量的津贴,一般在20000-40000美元以内,除此之外,外部董事每参加一次董事会还能得到一些额外津贴,一般为1000-5000美元不等,年平均收人一般为3300。美元。


  

  二、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


  

  中国的独立董事是对英美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那么比较中美独立董事的异同可以让我们在移植过程中,避免全盘移植带来的“南橘北积”,更好地进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功能。


  

  (一)宏观制度背景比较


  

  1、美国的公司治理采用一元制的结构,不设监事会,完全依靠董事会内部监督无法达到监督的效果。为提高股东长期投资的信心和董事会监控的公信力,设置独立董事成为一种需要。独立董事在美国公司中实际上扮演了中国公司法中监事会的角色,对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但是我国的公司治理采用二元制的结构,监事会是传统的监督机关。只是因为重重障碍,没有能充分发挥作用。


  

  2、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股权革命的基础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极为分散,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在特定公司中也最多持有1%股份。由于股权分散,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因而上市公司的意志往往是众多股东的合意;由于股权全部都是可以流通的,容易变现且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因而很少有长期不变的稳定持股者;无论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都以利润为导向来调整持股结构,因而可以形成市场化的社会评价机制和“用脚投票”与“用手投票”相结合的股权制衡机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第一大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且与上市公司“混为一体”的现象比较普遍。据调查,我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占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占63%,其中87%是国有股东。 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实际是控股股东的控制,在国有股基本处于行政支配并且没有一个既定的市场目标和盈利目标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究竟如何应对如此强大的行政力量和行政机制,确实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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