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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的证据学属性分析

  

  总之,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的大量应用,是司法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之一,应当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通过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以期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耿焰,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情况说明”并没有统一的名称,司法实践中除大量使用“关于……的情况说明”外,还有“工作记录”、“工作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工作情况”、“说明”等名称。参见张少林:“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之我见”,载《贵州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但从笔者所在区域的司法实践来看,侦查机关一般均以“情况说明”为名称,也可以看出各地侦查机关在此问题上亦无统一认识。
涉及内容系笔者从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随机抽查各类刑事案卷20个共计22份情况说明中总结而来。
参见张少林:“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之我见”,载《贵州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参见徐晖:“‘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应严格规范”,载《检察日报》2004年1月19日。
参见吴艳丽等:“刑事诉讼中的‘情况说明’应归属证人证言”,载《检察日报》2008年9月1日。
司法实践中即有侦查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后制作虚假的立功“情况说明”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详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业务交流》2007年第17期。
同注
同注
参见黄维智:“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载《法学》2007年第7期。
参见李大华:“关于书证的定义及最佳证据规则之我见”,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参见张少林:“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之我见”,载《贵州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同注
参见查尔斯·奥哈拉:《刑事侦察学基础》,庄继禹译,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529页。
参见程荣彬著:《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参见乔汉荣、邓明仁、朱春莉:“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参见邹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参见牛娟娟:“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安徽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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