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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的证据学属性分析

“情况说明”的证据学属性分析



——兼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建

耿焰


【摘要】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地位不明确,且证据形式本身存在瑕疵,在制作主体、制作程序和证据效力方面均存在不同做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掩盖了侦查过程中的某些问题,需要明确其本质上系证人证言,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出庭人员作证制度,并逐步建立证人保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限制书面证据原则。
【关键词】情况说明;证据属性;侦查人员出庭
【全文】
  

  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广泛应用,往往被控诉方用来作为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据。但是情况说明属刑事诉讼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中的何种证据?如何判断其证据能力及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应当在明确其证据属性的基础上以此为契机,完善侦查人员出庭制度。


  

  一、情况说明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情况说明的基本情况分析


  

  情况说明几乎存在于每个刑事案件中,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关于情况说明的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直接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或者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提供的书面说明文本。


  

  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审判机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害人等一般均不提供情况说明,名称上一般使用“情况说明”,[1]形式上基本为书面形式,由相关侦查人员签名,并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盖章。侦查人员签名,常见的是两名侦查人员签名,但也有由一名侦查人员签名的。“情况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事实未能查证的原因、赃物未起获、不能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通话记录、自首立功等内容。[2]这些内容从大的方面,可分为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3]实体法事实如关于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程序法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证据事实如关于不能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通话记录的情况说明等。可以看出,情况说明的内容大多数为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少数为实体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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