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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者人身安全的程序法思考

  

  在我国现行体制中,看守所负责未决羁押,受公安机关管辖。要实现看守所的中立,首先要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的管理下剥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原因如下:第一。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具有相对的中立性,有助于国家权力的平衡,制约刑事侦查行为,第二,司法行政机关担负了近30年的监狱管理工作,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不涉及机构、场所、人员的重大变动,兼顾了改革的效益。


  

  看守所与侦控机关的分离,一方面减少了被羁押人员受侦查机关控制的机会。另一方面,使看守所能够有效地履行对侦查机关在看守所内实施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律师在场与录音录像相结合讯问制度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为各国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和运作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是确保刑事司法程序公正性、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在讯问制度完善问题上,应积极向国际刑事司法准则靠拢。设立律师讯问到场制度,能够减小追诉方与被追诉方在诉讼地位和力量上的差距,与侦查权形成对抗,促进控辩平衡。在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律师可以协助犯罪嫌疑人行使权利,指导犯罪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同时,律师在场也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侦查程序的透明性。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采取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侵犯被羁押者的权利。


  

  律师讯问在场制度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知有权利委托律师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2)犯罪嫌疑人能与律师会见、联络,不受不合理的限制;(3)在侦查讯问全过程,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并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讯问行为;(4)律师可以对侦查机关的非法讯问行为提出异议。


  

  在律师到场进行积极见证的同时,建立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配套制度,为讯问过程提供客观的记录。我国在检察院自侦职务犯罪中已经普遍实行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录音录像可以用来证明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是否采取了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弥补了书面记录的不完整性,能够记录被讯问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再现讯问现场的情况,对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具有威慑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另外,录音录像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由羁押场所派员(或其他中立人员)制作,并经讯问人、被讯问人、在场律师和制作人员签字,确保录音录像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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