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康检查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能够发现其是否遭受人身伤害,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侦查人员的暴力行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3-3条规定,任何被拘留人均可要求由一名经共和国检察官或司法警官指定的医生为其做检查。在延长拘留期间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第二次检查。共和国检察官或司法警官可以依职权随时指定医生为被拘留人检查身体。如果被拘留人、共和国检察官和司法警官均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只要被拘留人的一名家庭成员提出请求,就必须进行此项检查,检查医生由共和国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官指定。医生要立即对被拘留人进行检查。医生所制作的证明对被检查人是否适于继续羁押提出结论性意见,该证明书要归入案卷。
英国《警察拘留、对待及询问当事人执行守则》第9-1条规定,如被拘留者(或其他人替他)抱怨他被逮捕后被对待的方式,或任何警察人员注意到对被拘留者有不恰当的对待,一旦情况允许,必须向一名与本案调查无关的级别至少为警督的官员报告。如有关事件可能是对人身的侵犯或使用了不合理的武力,一旦可能,必须立即请警局医生到场。[8]
三、我国被羁押者人身危险的制度防范
(一)建立严格的被羁押者健康信息管理制度
在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羁押场所进行登记时,应立即由合格的医生对其进行强制体检,建立健康信息档案并记录检查结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时,不予收押。犯罪嫌疑人可以对体检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检查。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应向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定期对其进行身体检查。被羁押者在接受讯问的前后也要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因侦查需要被侦查人员带离羁押场所的,在离开前进行身体检查,在还押时再次进行身体检查。以上检查结果均记入健康信息档案,在身体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羁押人员身体受到伤害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被羁押者提出合理理由申请进行体检的,羁押场所也应及时对其进行检查。
对被羁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健康信息档案的制度,能够有效地掌握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尤其在被羁押者遭到刑讯时,可以及时发现,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并为调查提供依据。
(二)实行羁押场所管理者与侦查主体的分离
羁押场所从属于侦查机关,使得羁押场所丧失了在被羁押者和侦查机关之间的中立性。在缺乏制约的封闭权力之下,被羁押者无法脱离侦查机关的控制,侦查机关便有以不恰当或非法方式获取口供的可能,羁押场所沦为侦查机关的审讯室,刑讯逼供得以滋生。同时,为了避免律师的介入削弱控诉方的力量,律师在羁押场所便会受到侦查机关的各种限制,使律师的会见权难以落实,律师讯问到场制度的建立更是困难重重。被羁押者的应有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人身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必须要将羁押场所管理者从侦查主体中分离,改变羁押场所的归属。由不同主体行使侦查权和羁押权,使权力能够相互制约,避免权力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