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决羁押场所设置
未决羁押场所与侦控机关的相对独立,有助于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控方的任意侵犯。
在德国,未决的羁押场所设在监狱,由司法部管辖。联邦和州警察机构分别受同级内务部领导,因此,监狱与警察系统相互独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警察对被羁押者采取非法侦查行为。同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9条中规定,不允许将被捕人与其他囚犯关押在同一房间。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平时也应将他与服刑囚犯隔离开来。避免了监狱同监仓囚犯对被捕者人身安全的侵害。
英国的未决羁押场所分为两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通常是直接交给警察局中的拘留警察,由拘留警察负责相关的羁押事宜,并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各警局自设的拘留室里。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普通警察行使侦查权,拘留警察行使羁押权,被正式选拔任命为“拘留警察”的警察独立于侦查,不受当地警察局的控制。当警察向治安法院提出控告之后,被控诉人将被转移到其他由非侦控机构管理的羁押场所。
(三)讯问过程的程序控制及其安全保障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后,侦控机关在讯问过程中为了获取口供,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使得嫌疑人在此过程中极易受到侵犯。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针对讯问程序设立了一系列有助于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制度。
1。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衍生,目的在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在广为人知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在场的权利被妨碍将导致讯问程序无效的后果。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初级预审阶段,除非当事人的律师在场或已经合法传唤,不得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讯问当事人或者让其对质,除非当事人放弃此项权利。
2.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为了保障口供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在侦查讯问中建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英国1984年颁发的《警察和刑事证据法》第60条规定,内务大臣应当制定“关于警察局中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谈内容进行录音问题的行为守则;并且发布命令要求警官对涉嫌实施犯罪的人或有关命令里载明的涉嫌知悉犯罪的人的会谈内容或对进行录音的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行为守则的规定”,拉开了英国对侦查讯问实施同步录音的序幕。[7]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相关规定,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00-1条修正案第1项规定:“讯问被告,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应全程连续录影。但有急迫情况且经记明笔录者,不在此限。”第2项规定:“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影之内容不符者,除有前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