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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者人身安全的程序法思考

  

  (四)获得律师帮助权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者,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根据《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7条和《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应及时被告知有获得法律顾问协助的权利,并能自由挑选和会见其律师,如果其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国家应免费提供司法援助。


  

  律师作为法律专家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帮助,协助其了解法律权利的内容。正确行使权利或救济被侵害的权利。同时,律师对羁押程序的公正性有积极作用,是制约刑事侦控机关滥用强制措施的重要力量。


  

  (五)享有人道待遇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刑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被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主要体现在:第一,在伙食、住宿等生活基本条件上要达到必要的标准;第二,给予必要的与外界联系的自由,包括与家人通信和会见家人;第三,被羁押者身体、精神不受摧残,羁押场所工作人员要采取措施使被羁押者免受“牢头狱霸”的伤害,免受羁押场所官员的恐吓、体罚,以及免受各种野蛮、不人道的取证行为。


  

  (六)被释放等待审判的权利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法院证实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剥夺无罪的人的自由,具有风险性。审前的羁押措施是程序性的措施。本身具有预防性而非惩罚性。羁押应当作为特别措施,不能轻易采用,“应以保释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因此,保释制度作为防范强制措施风险的有效方法,“在西方国家,除少数特殊情况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可以被保释。正是由于保释制度的存在,使刑事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控制降低到了最大限度,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强制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3]


  

  (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无罪推定原则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法院证实有罪之前是无罪之人,那么其没有必要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由刑事侦控机关加以证明,侦控机关必须提出一定的证据进行指控。据此,被追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予以合作或保持沉默,而不被强迫作出有罪供述。侦控机关在被追诉人被逮捕、羁押后进行讯问,赋予被追诉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目的在于防止侦控机关违背被追诉人意志,将证明责任强加给被追诉人,反对以刑讯等暴力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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