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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者人身安全的程序法思考

  

  这项权利要求,在有罪判决生效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要有充足、合理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定的羁押条件。羁押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其实施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代价。鉴于羁押本身的风险性,羁押措施的采取必须被限制在最需要的场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才能得到保障,其次,采取羁押措施必须经由法定的羁押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再次,羁押的期限要受到严格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必须是确定的,得在合理的期限内被审判或释放,不受超期羁押,最后,羁押的场所、羁押的救济等都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并得到遵守。


  

  (二)被告知羁押理由和指控罪名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知羁押的理由和被指控的罪名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2款、第14条第3款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0条中规定,任何人在被逮捕时都应被告知将其逮捕的理由,并应迅速被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同时还规定告知需要以其能够理解的语言作出。这项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只有在了解被羁押的缘由和被指控的罪名之后,犯罪嫌疑人才能有针对性地行使自己的其他权利,提出异议并进行防御。


  

  除了理由和涉嫌的罪名,根据各国不同的规定,被告知的内容还包括如:逮捕和羁押的时间、执行官员的身份、涉嫌罪行的性质、相关法律条文、法律评价和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等信息。


  

  (三)接受听审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接受听审的权利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理念中的司法审查原则。为了防止侦控机关滥用权力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应由具有中立、超然地位的法院就刑事侦控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重大权益的处分进行审查。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体现了法院对侦查行为的控制和制约。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1条的规定,受到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者应当被迅速带到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以刑事司法权力的官员面前。


  

  刑事侦控机关获得法官签署的逮捕令,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要迅速将其带到法官或其他有司法审查权的官员面前,对逮捕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任意或非法的逮捕将导致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保释:若侦控机关提出进一步的羁押申请,法官在审查逮捕是否合法的基础之上,对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作出羁押决定继续进行审查。为公民提供保护和救济,使公民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4款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32条的规定,被羁押者有根据法律向司法机关就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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