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定在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的审判中,应当采纳品格证据
某些类型的犯罪与一个人特定的行为倾向密切相关,犯罪学家加洛法罗认为:“但是在我们看来,在真正犯罪的本能中,一直存在着一种特殊因素,这种因素是天生的或是遗传的,或者早年在未成年时期获得病变的与其心理结构不可分离。”{12}因此,从特定的犯罪案件中,我们可以找到犯罪人特定行为倾向的影子;反过来,从犯罪人特定的行为倾向,我们可以证明特定的犯罪案件。根据这一理由,应当在如下类型的犯罪中使用品格证据。
1.涉及特殊知识和特殊技能的犯罪。特殊知识和特殊技能可以形成特定的行为倾向,因此,特殊知识和特殊技能也是品格证据。在对这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殊知识和特殊技能,完全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犯罪案件之间关系的证据之一。如伪造货币罪,我们都知道,一个国家的货币的印刷水平代表了这个国家印刷技术的最高水平,因此,没有丰富、熟练的印刷知识和印刷技术,没有丰富的造假经验,要想制造假币是做不到的。因而,在对伪造货币罪的侦查、起诉、审判中,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制造假币所需的印刷知识、印刷技能,对证明案情也是有帮助的。除了伪造货币罪,与特殊知识和特殊技能相关的犯罪还有间谍罪、资谍罪、爆炸罪、破坏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与制假售假有关的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诈骗罪、与信息技术有关的犯罪等等。在对这些犯罪案件的诉讼中,都应当采纳品格证据。
2.与性有关的犯罪。与性有关的犯罪的发生,常常与犯罪人的性心理、性生理倾向密切相关,与犯罪人日常的精神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因此,对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的诉讼中,查明犯罪人是否经常有性越轨行为发生,是否有喜欢色情文学及影视作品的嗜好,是否长期处于与异性无法正常交往的环境和心理状态,是否有性犯罪前科等等,有助于判明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的案情,确定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时的动机、目的等主观心理状态。如在强奸案件中,如证明被告一贯喜欢色情影视作品,却无法与异性正常交往,则被告犯强奸罪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的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也应当采纳。
3.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与毒品有关的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有些难题是品格证据缺位所造成的。比如,司法实践中,从犯罪嫌疑人处查获毒品后,当事人往往声称自己不知道所查获的东西是毒品。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这些物品是毒品时,司法机关遇到了难题。化解这一难题的办法是,“控方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该人此前曾经持有毒品,并据此驳斥被告人提出的辩解”{13},证明嫌疑人此前持有毒品实际上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证据,因为,很难想象,一个有以前曾持有毒品的人,不知道自己身上所携带的物品是否是毒品(当然,这一推定不能仅仅建立在犯罪人曾经持有毒品这一基础上)。
在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中,制造毒品罪的证明中,也需要证明犯罪人是否拥有制造毒品的知识和技能,这是毒品犯罪案件的诉讼中,需要品格证据的另外一种情形。
4.系列性的杀人、抢劫、盗窃犯罪。系列性的杀人、抢劫、盗窃犯罪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残忍、贪婪的人格特性。在这些系列的犯罪中,犯罪人的性格、日常的言行举止、生活方式、经济状况等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出犯罪人和特定系列犯罪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对这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应当全面考察犯罪人的性格、言行举止、生活背景等品格证据,以便证明犯罪人和这些案件之间存在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