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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品格证据

  

  但是,现代城市社区中人际关系日渐疏离,且由于尊重个人隐私,人们不喜欢去打听邻居的私事,邻居之间来往较少,彼此不了解甚至不认识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所以,在现代社会里,试图从某个人所居住的社区了解其声誉,恐难以如愿。因此,卡多佐说:“也许,今天在一些乡村地区,它(指与声誉有关的品格证据)也还有某些道理。但在一些大城市的生活中,这种品格证据就成了笑话”{5}。但是,从某人日常工作、学习、交往的圈子了解其声誉,还是有必要的。


  

  (二)行为倾向


  

  品格证据也包含了行为倾向。一个人的行为倾向是指他经常实施的行为或者某个特定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特点。一个人的行为倾向与他的生理、心理习惯相关性较强,而与其道德品质的相关性较弱。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可能也会影响其道德品质,但有些行为倾向是与道德品质无关的。比如,有的人喜欢小偷小摸,这与其道德品质有关;而有的人喜欢唱歌,则与道德品质无关。因此,仅仅把品格证据限定为证明一个人道德品质的证据,显然是不全面的。这也说明,很有必要将技能视为品格证据之一,因为技能也是行为倾向的一种表现形式。


  

  采用证明某人行为倾向的证据,其目的在于,试图从其以往经常实施的行为或特定行为经常表现出来的特点,推论出某人极有可能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试图根据行为倾向的特点来认定犯罪人的身份等。实际上,从侦查实践来看,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MO)可以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证据或者线索,因为犯罪手法是一种独特的行为倾向并与特定的人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执法人员长期以来坚持认为,搜寻并最终捕获犯罪人的最佳途径是理解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方法。”{6}并且,从心理学上来看,每个人都必须养成合适的行为习惯,否则,哪怕是最简单的生活他都将无法适应。因此,采用证明某人的行为倾向的证据,来证明特定的犯罪事件,是有道理的。


  

  (三)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2]


  

  在英美证据法中,除了一个人的声誉、行为倾向可以成为品格证据,一个人以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也可以成为品格证据。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告在本案之前因为偷窃被治安处罚过;在强奸案件中,被告在本案之前曾经猥亵过妇女等等。这些在所审理案件之前发生的特定事件,尤其是以往发生的违法犯罪事件,都是品格证据。这实际上相当于我国所说的“前科”。


  

  在英美证据法中,某人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并不都具有可采性。只有那些违法、犯罪事件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相似,或者具有逻辑或事实上的相关性时,才具有可采性,而且,这些事件的发生时间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时间间隔不太远才行。比如,某人被控犯强奸罪,但不久前他因偷东西被警察处罚过,偷东西这一事件虽然也是违法犯罪事件,但是,不是与强奸行为类似的事件,所以,不应当采纳。又如,某人在30岁时被指控杀人罪,而他15岁时用凶器伤害过别人,这两者时间间隔太远,因而也不可采纳。


  

  所以,从上面对品格证据的含义所进行的界定来看,英美证据法中所谓的品格证据,并非仅仅指证明道德品质的证据。而且,品格证据也并非专门适用于被告,对被害人(强奸案件的被害人除外)、证人也可以适用;不但证明一个人不良品格的证据可以采用,而且证明其良好品格的证据也可以采用。


  

  另外,英美证据法的品格证据规则是原则上不采用品格证据,但是在例外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其原因是品格证据可能引起陪审团的偏见,或者浪费时间。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长期对品格证据缺乏热情,其基本动因大概也与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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