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品格证据
——含义、现状与制度设计
任惠华;杨立云
【摘要】品格证据在我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其原因之一是对品格证据的含义有误解。品格证据的“品格”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声誉、行为倾向、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广泛,同时,我国的刑事立法也为它的应用创造了条件。因此,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给品格证据以合法地位,在未成年人案件、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中,以及特定的刑罚措施中,应当采用品格证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证据;现状;制度
【全文】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制度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颇有特色的制度。在英美普通法中,曾经有过这样的惯例:一个人有过叛国罪、重罪或者关于不诚实或者错误陈述的不良行为,或者妨碍司法等有罪判决,他的证人品格就会被一概否定。{1}当然,这种极端的做法已经不存在了,19世纪初,英美法又禁止采用类似的品格证据。{2}时至今日,英美证据法却仍然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关于品格证据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和当初已经大不一样,也没有一概拒绝采纳品格证据;事实上,在英美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在交叉盘问时攻击证人的诚信度时,品格证据就是一个决定性因素”。{2}
当前,在借鉴西方国家证据制度的基础上,我国正在探索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制度,证据法学也因此成为诉讼法学领域中的研究热点。然而,与证据法学领域中的其他问题受关注程度相比,品格证据远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司法鉴定制度等方面的讨论文章不计其数,而关于品格证据的研究成果甚少,而且基本上是介绍英美国家品格证据的作品[1];对我国是否应建立品格证据,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学界缺乏应有的关注,这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及现行法律制度的现状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本文在探讨英美证据法中品格证据的真正含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对品格证据的利用现状以及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探讨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刑事司法特点的品格证据制度。
一、品格证据的含义
从字面上理解,品格证据似乎是指反映被告人的道德品质并证明该道德品质与特定犯罪相关的证据。其实,对品格证据的理解如果仅仅停留在道德品质这个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尽管品格证据这一概念来自英美证据法,但英美证据法对品格证据的界定已经远远超出了道德品质这个范围。而我国对品格证据长期不予以立法确认,其原因之一也在于对品格证据的含义理解过于狭隘。因此,对品格证据的含义进行界定,有助于正确理解品格证据,有助于在我国建立合理的品格证据制度。
由于品格证据在英美法中的规定较为详细,相反,“任何人如果想从欧洲大陆的证据法中找有关个人性格、嗜好或者过去经历的详细规定,都必定会感到失望”{3},因此在英美证据法中发掘品格证据的真义是再恰当不过的选择了。那么,英美证据法中品格证据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呢?只要我们弄清了品格的含义,品格证据的含义也就明确了。实际上,从英美法的界定来看,“品格”包括声誉、行为倾向、以前发生的特定事件{4},下面分别讨论。
(一)声誉
品格证据首先指的就是某人的声誉。声誉是指一个人在其所生活的社区环境中,人们对其品行的普遍评价。我们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的品格证据,似乎专指一个人在所生活的社区环境里面所享有的声誉。但是,应当知道,一个人的声誉并不一定能够充分反映其道德品行。生活是多彩的,人也是复杂的:一方面,一个名声不太好的人,实际上也可能并非品行败坏;另一方面,一个人的名声很好,而实际上也可能是个伪君子。当然,道德品质是人内在的属性,从人的外表是无法看出其道德品质的,但他所生活的圈子就是一面反映其立身行事的“镜子”,因而也只有对某人长期以来在其生活圈子中表现出来的立身行事的特点进行考察,才能判断出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一个人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所享有的声誉,多数情况下是可以证明其道德品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