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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交易及其对结算系统的影响

回转交易及其对结算系统的影响


陈加赞;陈龙;陈加赞


【关键词】回转交易;结算系统
【全文】
  

  新《证券法》删除了原法第106条中有关“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为证券市场推出回转交易预留了空间。同时,一些新推出的品种也或多或少地具备了回转交易的性质。如权证已经可以进行T+0回转交易,而对于ETF,投资者可以当日买入证券当日用于申购ETF,并且可以当日卖出所申购的ETF份额。在此情况下,我们进行了有关回转交易及其对结算系统影响的研究,希望对未来推出回转交易有所助益。


  

  一、回转交易概述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回转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讨论的回转交易,可以定义为:“投资者卖出其买入的、但尚未到账的证券”。由于涉及到账时间,回转交易与交收期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交收期是在T+0日终之后,则“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再行卖出”,即为T+0回转交易。如果交收期在T+1日终之后,则投资者在T日日间或T+1日日间卖出其T日买入证券,均属回转交易。在交收期为T+1日的情况下,可将在T日日间卖出T日买入证券称为“T+0回转交易”,在T+1日日间卖出T日买入证券称为“T+1回转交易”。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中,沪深交易所关于回转交易的制度发生过两次转变。通过对比转变前后的市场交易数据,深交所2003年的一项研究1发现,T+0回转交易的市场影响主要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交易量;提高了整个市场的交易和资产运用效率;可能更易诱发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波动没有显著影响,不会增加市场风险。


  

  (二)境外T+0回转交易


  

  境外大多数证券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只是要求证券卖出方在交收日持有足额证券可以完成交收,而不对交易日至交收日之间的买入和卖出进行限制,也不检查卖出证券是否为未交收完毕的原买入证券。美国和香港等成熟市场和部分新兴市场还允许证券卖空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当日回转一般都是允许的。从各国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对国际证券服务业协会(ISSA)调查问券的回答2中可以看出:在44个回答ISSA问券的国家当中,有42个国家是允许T+0回转交易的,比例高达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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