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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方法的最新进展

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方法的最新进展


邵朱励


【摘要】2007年1月30日,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批准了《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方法》的报告。该报告最重要的特点是对OECD范本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引入了仲裁解决方法。本文首先对该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评述,并比较了该范本中的仲裁方法与原先的相互协商程序、国内仲裁、国际仲裁的异同,最后指出该范本及注释的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仲裁
【全文】
  

  一、加入仲裁解决方法的动因


  

  相互协商程序(MAP)一直是OECD范本及其注释中解决争议的唯一方法。相互协商程序在过去运转良好,但跨境争议的数量和所涉案件的复杂性大为增加,由于MAP并不要求缔约国一定要达成最终协议,缔约国只是有义务要达成一致,所以经常会留有一些未解决的问题,从而阻碍了MAP的有效运行。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纳税人就会对利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问题丧失信心,税务部门也没有足够动力尽全力解决争议。


  

  因此,必须改进相互协商程序,加入附加的争议解决方法,以帮助缔约国达成协议,只有这样做,才能最大程度地使国际税收争议得到最终的、原则性的、公平的和客观的解决。这些附加的争议解决方法的主要目标很显然是为了减少未决跨境税收争议的数量。但是附加的争议解决方法和相互协商程序必须是一个整体,而不应该是解决国家间税收协定争议的替代性方法,因为如果是替代性解决方法,就可能会削弱相互协商程序的有效性。


  

  附加的争议解决方法只是为了确保税务部门能够为纳税人提供一个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法,如果税务部门不使用附加解决方法就能够消除分歧,就没有必要使用附加解决方法。即使没有必要使用附加解决方法,这些方法也能够使MAP本身更为有效。因为这些方法的存在能够鼓励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更多使用MAP,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清楚地知道,花费时间和精力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会给他们带来一个满意的结果的。进一步说,为了避免采用附加程序,缔约国政府也会尽力确保MAP有效运转。另外,附加争议解决方法的引入也会减少费时费力的、可能相互冲突的国内司法诉讼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OECD早在2004年就建议应该有一个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法来解决MAP未决事项。经过努力,2007年1月30日,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批准了《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方法》的报告,该报告最重要的特点是对OECD范本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在第25条“相互协商程序”中加入了第5款,为税收协定争议提供了仲裁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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