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谨防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两种错误倾向

  

  总而言之,笔者想以司法令状在西方一些国家适用的现状为例,说明我们对于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应一分为二地看待,要细心地观察,既要看其文本上的优势,也要注意该制度具体的适用情况,并分析出现二律背反的原因,特别对于那些在实际上正在发生的具有顽强生命力的采取隐身之术的潜规则应予以高度关注,从而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多一些理性与警醒,少一些感性与盲目的乐观与冲动。


  

  错误倾向之二:断章取义式地进行法律移植与制度建构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误区之二表现为对国外法律制度羡慕并进而借鉴之余,缺乏系统研究与通盘考虑,疏于相关配套制度的跟进与完善,最终“一招不慎,满盘皆输”,我国庭审制度走向对抗式的改革基本上归于失败就是很好的明证。本文例举一二以说明。


  

  比如,我国无论是对于普通法系国家传闻证据规则的吸收还是对大陆法系国家直接言词原则的借鉴都存在上述弊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是19世纪融合传统欧陆法并参酌英国普通法而改革的时代产物,当时的制度建构者所想象与所面对的刑事案件是诸如杀人与盗窃等传统的暴力及财产型犯罪,因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思想,也就是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公开审理程序而调查的证据为判决的唯一基础。就当时而言,符合启蒙后的时代潮流,实施起来并无大碍。但到了现在,如果再固守传统的“审判中心主义”已不合时宜。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应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关注的中心,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从20世纪中期开始,现代工业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附随的犯罪样态各异层出不穷,让以审判为中心的模式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其二,经济犯罪与有组织犯罪无论是“质”还是“量”都已经超过审判中心模式的负荷,单一经济犯罪的证据材料,通常很多而不可能都通过直接言词方式而公开地在法庭之上逐一予以呈现与审查;其三,在冷战结束后,全球化的浪潮增添了犯罪流动的动能,更彻底地改变了“以国界”为地缘政治及犯罪型态,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贩毒与走私、人蛇集团及方兴未艾的恐怖袭击,通常都加入了国际性因素。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教授认为,全球化已成为压跨传统审判中心模式的最后一根稻草[14]。我国不可避免地也深受其影响,就我国目前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而言,学界几乎一致认为应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并不遗余力地就如何完善与建构我国的审判程序进行阐述,主张应构造我国的传闻证规则据(或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以促使我国的庭审真正地正走向对抗式,避免过去那种“对”而不“抗”的弊端。学界几乎为此欢呼雀跃之时,却没有意识到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的真正贯彻实施是以效率的低下从而导致资源供求矛盾的紧张甚至激化为代价的。西方国家,比如美国之所以能在审判中有效地贯彻传闻证据规则是以其具备多元化有效的案件处理分流机制为前提与配套制度的,只有不到10%的案件经过严格贯彻传闻证据规则来进行庭审。如果没有了有效的分流机制,大部分案件都经过庭审严格贯彻传闻证据规则,那么美国将不堪重负。辩诉交易制度是其诸多分流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伯格曾指出:“如有罪答辩发生在表面看来百分比很小的一点变化,那就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有罪答辩从90%减至80%,便要求两倍的司法人员和设施—法官、法庭报告员、法警、书记官、陪审员和审判庭。如果降至70%,则要求3倍的司法人员和设施。”[15]比如,德国也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分流机制,其中针对轻微案件的处刑命令程序,是一种迅速而简便的审判程序,它一般可用来处理50%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轻微的盗窃、诈骗、贪污以及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处刑命令实际上为被告人广泛接受和承认,因为在法官发布处刑命令后,只有20%的被告人拒绝接受,而随后又有约25%的这种拒绝被被告人撤销了[16]。通过有效的多渠道的分流机制将大多数的案件,特别是轻微案件都予以分流,从而使得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得以顺利实施。而我国目前的庭前分流机制在重打击轻保护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还十分不健全,既缺乏系统化也缺乏科学化,比如简易程序的定位还存在偏差,没有占主导地位,该制度本身还存在诸多弊端,从而使得大多数案件都通过普通审程序来解决,假如真正贯彻实施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那么我们的法庭将不堪重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