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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运用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运用


牛克乾;张文


【关键词】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全文】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死刑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1],对于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提高刑事司法工作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应然体现为刑事法官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运用证据规则审查判断指控的犯罪事实,形成对犯罪事实的内心确信,同时把这种内心确信的过程和结论客观描述出来的进程和样态。“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这种应然转化为实然,真正发挥其“铸证据基石、保案件质量、促司法公正”[2] 的作用,人民法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笔者选取刑事裁判文书这一刑事法官内心确信客观化的重要载体。试从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两个环节,谈谈《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死刑案件裁判事实认定中的运用问题。


  

  一、《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叙述事实


  

  事实是人民法院裁判任何案件的基础。有学者指出,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的过程,不能仅仅理解为通过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过程,还应当包括对证据事实的法律认定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紧密联系而又有本质不同的阶段:一是将客观事实(案件真实)通过程序法和证据法则的调整和规范而转化为证据事实的阶段,即由证据来证明案件证据事实的阶段(证据事实认定阶段);二是将已由证据所证明的生活事实(证据事实)通过与实体法的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比而转化为法律事实的阶段,即生活事实的法律认定阶段(法律事实认定阶段)。[3] 笔者认为,将裁判事实分为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理论观点,兼顾了程序法和实体法在裁判事实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较符合司法裁判的实际,有利于法官据此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实际上,证据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事实认定阶段的区分,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只是相对的,二者往往交织、融合在一起;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的案件事实,不仅应是证据事实,同时也应是法律事实。


  

  据此,刑事法官在死刑案件裁判文书中所叙述的事实,必须兼顾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如果裁判文书中的事实不是证据事实,则意味着案件事实本身的真伪存在问题,即便用语严谨而精美,也只能是一面之词或者主观臆断,结果只能是偏差甚至错案;如果裁判文书中的事实偏离法律事实,则意味着事实的意义问题不清,即便行文翔实而冗长,结果也只能要么是遗漏、要么是杂乱,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全面服务于刑事裁判文书中证据事实的形成,而且在“一般规定”、“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部分,对于刑事裁判文书中法律事实的建构作出了规范。因此,刑事法官具体适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叙述案件事实,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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