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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

  

  从上述第(1)项可以得出,刑讯逼供的发生在刑侦、派出所两大警种的概率大致相同。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刑讯逼供与警种相关性也不强。从第(3)项可以排除刑讯逼供与民警文化素质低下之间的关联性,相反,综合第二项分析,刑讯逼供的民警大多是受过正规教育、文化程度较高的民警。通过进一步了解,实施刑讯逼供的民警有的平时工作表现较好,其中有不少还是业务骨干、中共党员。这也验证了媒体报道的很多刑讯逼供案件发生在被我们认为具有良好素质的民警之中的说法,如,2005年唐山“7·12”刑讯逼供案的主犯是公安分局局长、副局长,根据法院判决,除了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外,原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副大队长张连海,侦查员宋金全、原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均被判犯刑讯逼供罪。这样的事实可能与素质相对较高、表现好的民警在工作中承担了更多的任务有关。这些高素质的警察参与刑讯逼供,进一步说明了刑讯逼供与警察素质之间无必然的关联性。


  

  二、“理性人”决策是导致刑讯逼供的决定性因素


  

  当今社会警察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矛盾的群体和职业,一方面,过于政治化的舆论宣传和新闻媒体赋予了人民警察无私、无畏、英勇、正直的高大形象,另一方面,许多警察制造的腐败和冤案也让不少市民已经对警察形象大打折扣,“警匪一家”的说法已成为不少人的口头禅。的确,很多人民警察确实是怀着悲天悯人的济世情怀走进这支队伍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大多数平凡人仍是把警察当作一种职业,也就是“个人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他们也是经济学假设中的“理性人”。


  

  在现代经济学,管理学中,理性人假设是指个人通过自己的理性进行选择,在给定偏好和约束条件的情况下,个人总是能够使效用达到最大化。[9]也就是说,理性人善于比较,总是选择那些省时、省力就能完成的事情去做。一般社会主体包括大多数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的选择都是可以适用“理性人”假设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警察作为“理性人”的客观存在。事实上,当前公安机关的很多具体管理方式也是以“理性人”假设为基础的,例如,当前普遍采取的目标管理考核方式,规定破案指标,个人奖金发放与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尽管我国法律都对刑讯逼供作出了否定性评价,而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治理力度一直很大,从表面上看,这些个体选择“刑讯逼供”的风险很大,这种做法是“不理性”的。但事实上,民警在办案的过程中,对办案策略的选择(如果刑讯逼供也算一种办案策略的话),以及采取何种审讯手段,往往是作了比较和分析的,以下就此做进一步的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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