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无论案发原因如何,一些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待遇还是非常一致的,不管是民警、法官还是检察官身份,都有可能实施刑讯逼供,只要你涉案了。这样的事实无疑告诉我们,刑讯逼供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程度!这几起案例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再思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有句名言:“除非所有人的自由都得到保护,否则没有任何人的自由是安全的。”
而面对刑讯逼供人们一直在研究治理对策,其中不少人认为,刑讯逼供案件多发主要是侦查人员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低下所致。几乎每一次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媒体关注的焦点都会集中到办案人员的素质上。相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所以媒体披露的刑讯逼供案例,多为公安民警所为。于是,每次刑讯逼供案件发生后,警察的素质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很多网友都会把主要原因归结于警察的个人素质,希望公安机关加大教育力度,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呼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涉嫌刑讯逼供的民警。
与大多数人的看法一致,公安机关自身也认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是少数民警的素质低下所致,湖北荆门市政法委在总结余祥林案件时的总结就很有代表性,他们认为,“通过调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3]于是,历次的专项整治活动无不围绕民警的个体素质开展,主要是加强思想教育,帮助解决认识问题,要求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严重性,把治理刑讯逼供作为纪律作风整顿和反腐败的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对办案人员要加强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教育,努力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例如,早在1992年,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针对“近年来,在少数公安干警执法办案过程中仍不断发生刑讯逼供现象,且呈增多趋势,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有的受审人员被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有的无辜人员被摧残折磨致残致死,后果严重。至于一般的打骂人犯的现象,则更为普遍。这些问题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望”等情况,决定开展禁止刑讯逼供集中教育整顿活动。3年以后的1995年,针对“近年来,少数基层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问题仍比较严重,一些刑讯逼供案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有的受审人员被屈打成招造成冤案,成为影响公安机关形象和警民关系的一个突出问题”,[4]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这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分“三个阶段”:一是学习教育,提高认识。二是联系实际查问题。三是针对问题进行整改。要把制止刑讯逼供纳入各级领导实绩考核和民警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科所队“达标”和目标管理的范围,并逐级签订预防刑讯逼供问题的责任状,建立健全防范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责任机制。此后,公安部连续于1997年、2002年在全国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其主要措施也是针对民警个人素质问题,与前几次基本相同。2003年9月8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