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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

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



——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

金泽刚;魏利军


【摘要】刑讯逼供是司法公正的毒瘤,严厉打击和防治刑讯逼供早已成为社会和学界的共识。但事实上刑讯逼供案仍时有发生,且有的甚至成为重大恶劣的社会事件。综合各种因素,“理性人”决策是导致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决定性因素。动则将刑讯逼供的原因归结为办案人员素质低下是不妥当的。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办案人员素质
【全文】
  

  不久前,河南赵作海冤案再次暴露出刑讯逼供对公正司法的严重危害。同以往一样,在论及刑讯逼供的原因时,总有观点认为,办案人员素质低下是非常重要的主观因素。问题是否真的如此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对刑讯逼供的原因进行再探讨,期望能够对防治刑讯逼供这一司法顽症有所帮助。


  

  一、刑讯逼供的原因与办案人员的个体素质问题


  

  研究刑讯逼供的原因,首先让人想到的无疑是具体办案人员,因为他们是刑讯逼供的始作俑者。而提到刑讯逼供的办案主体,我们需要从一些具体案件的办案者和被害者说起。近几年来,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等一系列刑讯逼供案被媒体曝光,就在它们渐渐被人淡忘的时候,2007年发生于桂林的一起案件引人关注。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07年3月22日,桂林市检察院传唤平乐县人民法院法官黎朝阳,后以“涉嫌受贿罪”将其收押,并转至兴安县看守所。4月2日上午,黎暴死狱中,死者全身伤痕,死因蹊跷。黎的亲属询问相关部门负责人,没有得到任何解释。其后,死者亲属到桂林市人大、市政府、市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信访,均是敷衍了事,还是没有任何说法。[1]从互联网上的议论来看,绝大部分网民认为这是刑讯逼供所致。一些人对法官也遭刑讯逼供感到大吃一惊。因为在大家的印象里,只有平民百姓才会因涉嫌犯罪遭到刑讯逼供的“待遇”。


  

  其实,这样的“错觉”早就该纠正。1999年云南警察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遭刑讯逼供差点冤死一案就是警察遭受刑讯逼供的典型案例。2002年发生在唐山市的狱警李久明涉嫌故意杀人遭受刑讯逼供一案与杜培武案几乎如出一辙。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与此同时,唐山市7名民警因涉嫌参与刑讯逼供罪被提起公诉。2005年5月26日,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狱警被民警刑讯逼供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他多名民警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据2005年11月4日河南商报报道,2004年9月,王晓兵(原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指导员)、李军民(河南省鄢陵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等4名民警在办理一起涉黑案件时,因涉嫌对犯罪嫌疑人曹某刑讯逼供,被鄢陵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后这4名民警却指控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对他们进行了刑讯逼供。在双方相互指控的过程中,双方都能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2]这更是一则带有黑色幽默的刑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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