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正确界定“重大案件”的标准。高检院对检委会的议案范围,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重大案件”拓展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再细化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的“重大社会影响、重大意见分歧、抗诉类、复议类等案件”。但对于何谓“重大案件”并无解释。笔者认为应当从案件决定程序、案件诉讼类型、案件严重程度、案件社会影响以及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避免仅从诉讼程序决定议案范围的单一认定做法,从而确保真正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人议案范围。。
二是注意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纳入议案范围。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上级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有关组织协调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等,其往往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这类案件通过检委会集体讨论,可以全面考量各种因素,排除干扰阻力,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三是增加“疑难复杂”案件讨论比例。办案机关对案件定性处理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或者法律适用中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为统一执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还应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此外,对于立法新增罪名或者司法实践中没有处理的新类型案件,其处理情况对今后的执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的,也应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
(二)切实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宏观指导
当前,基层检委会普遍存在“议案多、议事少”的现象,检委会议事也仅局限于审议业务规章制度。部分基层检察院单纯把检委会的职能定位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而把本应由检委会研究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拿到党组会、院务会上去讨论解决。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弱化了检委会的宏观业务指导作用。宏观性是检委会决策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检察机关应把检委会宏观业务指导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发挥检委会既议案又议事的职能,做到议事和议案并重。
一是厘清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各自的职责范围。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均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但职责分工不同。检委会是检察业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党组会的职责主要是讨论和决定队伍建设、政治教育、思想、组织人事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本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检察长办公会是协助检察长组织执行的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和决定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方面的重大事项。因此,只有明确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的职责划分,各司其职,严格遵守各自的议事决策范围,从制度执行上确保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全部交由检委会审议,才能发挥检委会的宏观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