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多渠道宣传文化。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传播媒介,是各国政府用以宣传本国文化的强大阵地。例如,1991年,萨尔瓦多将原来名为教育电视的国家电视频道,改名为教育和文化电视频道(10频道),其中25%的节目涉及萨尔瓦多文化的宣传和推广,如“文化大观新闻播报”介绍在萨尔瓦多开展的文化和艺术活动;“文化辩论”涉及与艺术、文学、职业、历史、日常生活等有关的各种专题;“批评家世界”讨论与国家文化生活有关的人物、工作、思想、事件和机构,以鼓励批判性思维;纪录片播出与在萨尔瓦多创造历史的事件和人物有关的录像,以及引起对自然资源及其利益关注的特殊历史/文化节目,增强了人们对于萨尔瓦多文化传统的了解。[50]
第二,多形式开展文化活动。为了满足人民充分参加文化生活的需求,使人们充分感受本国文化的魅力,各国政府会根据各自的国情来开展各式文化纪念活动,既有固定节日的活动,也有临时性的活动;既有全国性活动,也有民族性活动;既有高雅的艺术活动,也有大众参与的活动,等等。在各国开展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纪念活动中,设立主题文化日、文化节和文化年等形式因其具有长期性、规范性和参与性,受到了本国乃至世界人民的普遍欢迎。例如,从1973年起,墨西哥每年都在瓜纳华托举办“国际塞凡提斯节”,在剧院、教堂等传统领域,以及公共广场和街道开展文化活动,为各艺术学科的艺术家和学生们提供参加创造性活动的机会,也为大众提供获得文化服务的途径,进而促进文化艺术的传播。法国政府在1984年首创了“文化遗产活动日”,其目的是使所有的法国人和在法国的外国人都有机会免费参观法国的历史文化名胜,甚至包括通常不向公众开放的总统府、总理府和议会两院所在地等场所。[51]
3.实现的义务
实现的义务要求“缔约国必须在个人或社群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外部原因无法以自己掌握的手段实现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时,为落实这一权利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对此,1995年《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第5条也有规定,“成员国承担着为属于少数民族的人们坚持和发展他们的文化而创造必要条件的义务,以保存他们特性的实质性元素,即他们的宗教、语言、传统和文化遗产。”具体而言,国家的实现义务应该包括:
第一,国家颁布适当的法律和建立有效的机制,使权利主体能够有效参与决策过程,充分实现保护其参加文化生活权利的要求,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国家应当提出旨在保存和恢复文化遗产的方案。
第三,在与各利益相关方协商之后,国家应当把文化教育纳入各级学校的课程,包括历史、文学、音乐和其他文化的历史。
第四,国家应当保证人人都有机会在不因财务状况或任何其他理由而受歧视的情况下,进入博物馆、图书馆、电影院和剧院以及参加文化活动、获得文化服务。
【作者简介】
蔡建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参见格德门德尔·阿尔弗雷德松、阿斯布佐恩·艾德:《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翻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09页。
See UN doc. E/C.12/1992/SR.17.
See Elsa Stamatopoulou, Cultural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u:Article 27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Beyond, Martinus Ni-jhoff,2007, pp. 115-143.
See UN doc. E/C. 12/40/10.
See UN doc. E/C. 12/1992/SR. 17.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参加文化生活权利是一个整体,其内在联系紧密,所以,本文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实际上各权利项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某种重叠。
《意大利
宪法》第
33条第1款:艺术与科学自由,其讲授也自由。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艺术、科学、研究和教学自由进行。教学自由不得违反
宪法。
《希腊
宪法》第
16条第1款:艺术、科学、研究和讲授自由,促进它们的发展和提高是国家的职责。
《葡萄牙
宪法》第
78条:每个人都有文化享受和创造的权利,保存、维护和增加文化遗产的义务。
《古巴
宪法》第
38条:国家在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政策中遵守下列原则:……(7)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活动是自由的。国家鼓励和奖励科学研究,首先是旨在解决保证全社会利益和人民福利问题的科学研究……
《西班牙
宪法》第
20条:国家承认并保护的权利:1.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复制的方式自由表达和传播思想、想法和意见。2.文艺创作、科技发明。3.讲学自由。4.通过任何传播媒介自由报告或接收真实消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的自由”。
《克罗地亚
宪法》第
68条:科学、文化和艺术创造自由受保护。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32条:老挝公民有研究和应用科学技术、进行文艺创作和进行合法文化活动的自由。
《保加利亚
宪法》第
54条:每个人都有利用国家的和全球的人类文化价值的权利,并有发展其自身的符合其种族自我认同的文化的权利
《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43条: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接近文化遗产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
宪法》第
44条:每个人都有参与文化生活和利用文化设施的权利,都有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36条:公民有权接触文化珍品,有权从事艺术和科学活动。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51条:人人都可享受由国家和社会保存的祖国和世界文化珍品,发展文化教育机构网络则是这一权利的保障。
《南非
宪法》第
31条:不得否认属于文化、宗教、语言社群的人和社群的其他成员一起,享受他们的文化、奉行他们的宗教和使用他们的语言的权利。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50条:每个人都享有保留其民族属性的权利,同样任何人也不能被强迫确定和指明民族属性。
《老挝
宪法》第
8条规定:国家承认、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保存、发展各自的文化、传统、风俗的权利。国家在制定全国性计划和政策时应考虑他们的这些权利。
《拉脱维亚
宪法》第
114条:属于种族少数民族的人有保存、发展他们的语言、种族和文化特性的权利。
《越南
宪法》第
5条:各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维护民族本色,并发扬本民族的美好风俗、习惯、传统和文化。
《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第37条:少数民族公民有权保留自己的传统、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化。
《芬兰
宪法》第
17条:作为土著人民的萨米人与罗马人和其他群体一样,享有维持和发展他们的语言和文化的权利。
《印度
宪法》第
29条:居住在印度境内的任何阶层的公民,凡具有独特的语言、文字或文化者,皆有权保持其语言、文字或文化。
《斯洛文尼亚
宪法》第
62条: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国家和其他行使公共职能的程序时,每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他的语言和文字的权利。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50条第3款:每个人都有权使用母语、选择交际语言。国家根据法律保障选择教育和教学语言的自由。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10条:国家承认和保障所有公民有权维护、发展和表达独特的民族、文化、语言和宗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9条:……二、人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有权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培训和创造的语言。
《塞尔维亚
宪法》第
79条:少数民族成员有权:……使用他们的语言和文字;在被赋予公权力的国家机构和组织、自治省机构以及他们占显著多数人口的地方政府机构面前,用他们的语言进行活动;在公共机构和自治省机构用他们的语言教育……
《克罗地亚
宪法》第
15条:少数民族成员享有表达他们的民族的自由、使用他们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和文化自主权。
《马其顿
宪法》第
48条:民族成员有自由表达、培养、发展他们的个性和民族特性的权利。
《罗马尼亚
宪法》第
6条:国家承认并保证少数族裔在保护、发展和表达他们的民族、文化、语言和宗教身份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不得损害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越南
宪法》第
5条:各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维护民族本色,并发扬本民族的美好风俗、习惯、传统和文化。
《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10条:国家承认和保障所有公民有权维护、发展和表达独特的民族、文化、语言和宗教。
《塞尔维亚
宪法》第
79条:少数民族成员有表达、维持、培育、发展其民族、种族、文化、宗教特性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使用他们的文字的权利;使用他们的语言和文字的权利。
《克罗地亚
宪法》第
15条:少数民族成员享有表达他们的民族的自由、使用他们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和文化自主权。
《波兰
宪法》第
35条:民族和种族少数群体有权建立教育和文化机构,目的是保护宗教特性以及参与与其文化特性相关事务的决定。
《马其顿
宪法》第
48条:民族成员有建立文化和艺术机构和学术及其他表达、培育、发展其特性的联盟的权利。
《南非
宪法》第
31条:不得否认属于文化、宗教、语言社群的人和社群的其他成员一起,享受他们的文化、奉行他们的宗教和使用他们的语言的权利;建立、参加和维护文化、宗教和语言团体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1994年关于“少数群体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载联合国HRUGEN/1/Rev. 9 (Vol.1)号文书。
参见联合国E/1990/5/Add. 47号文书。
参见联合国E/1990/5/Add. 52号文书。
参见联合国E/1990/5/Add. 53号文书。
参见联合国E/1990/5/Add. 53号文书。
参见联合国E/C. 12/4/Add. 16号文书。
参见联合国E/1990/6/Add. 39号文书。
参见联合国E/C. 12/FRA/3号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