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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下)

  

  (四)以审判为中心,推动法学理论创新


  

  西方经典的法学研究,关注从法律中获得具体法律判决的过程[19]。法学区别于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它是以纠纷解决为中心的学科,从终极意义上讲,一个问题如果不能转化为诉讼问题,那么,就不应该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更重要的是,司法过程之中蕴涵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智慧,司法主体、审判活动、判例都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和素材,以司法过程为中心的法理学、法学,才有生机和活力。同时,法官也是推动法学发展的一支依靠力量。部分社会论主要不是来源于抽象的理论思考,而是日本法官为了处理手头待决案件,从司法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部分社会论是与我国法理学的法律调整对象问题以及诉讼法中的法院收案范围问题大致相当,其中法律调整对象问题,尽管法理学界有不少人进行研究,但由于仅停留于抽象的理论层次,与司法实践相脱节,难说有重大进展;另一方面,关于诉讼法中的法院收案范围问题,虽然也为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所广泛关注,但由于缺乏深厚的法理基础,许多议论只是就事论事的肤浅之见。当我们一般地谈论法律调整的对象,而不联系司法权的界限问题时,就可能仅仅是政治学或社会学的问题,而不宜成为法学的论题;当人们肤浅地议论诉讼法中的法院收案范围问题,而不牵连着深刻的法理学背景时,许多理论方案都极易演变为想当然的无根游谈。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学,应从司法过程中寻求创作动机、汲取研究材料、思考解题方案。


  

  部分社会论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以此为理论原点,还有许多相关问题值得展开讨论,例如,对现实主义法学的重新评价,大陆法系国家判例的功能,法院判决中少数意见的体现方式及作用,法学研究与审判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有关部分社会论的各类判例(案件类型)的专门研究,等等。但限于文章的主题和篇幅,只得就此搁笔。


【作者简介】
刘风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加藤新太郎.实践性要件事实之基础.司法书士,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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