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下)

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下)



——以日本的部分社会论为中心

刘风景


【摘要】部分社会论是日本的法官们为界定审判权的范围,通过判例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理论工具,其理论基础是“有社会,就有法”的法社会学观点。“部分社会”内部发生的纷争,与国家法律没有直接关系,应依据团体内部的自治性规则解决,审判权不宜介入。但实际上,日本各级法院面对有关部分社会的纠纷时,并非简单地固守部分社会论,有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团体自律权进行司法审查。在思维方式上,部分社会论首先认定不属于审判权对象的事项,从而间接地确定审判权的对象。部分社会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从宪政的高度,明确“案件”、“审判权”的含义;根据审判权属性,选择理想的受案范围立法模式;以强化说理为着眼点,提高审判水平;以审判为中心,推动法学理论创新。
【关键词】部分社会;审判权范围;人权;法官;判例
【全文】
  

  三、部分社会论的立场妥协


  

  按照早期部分社会论的观点,在“部分社会”中发生的纷争,只要是与一般的市民法秩序没有直接关系的内部问题,就应依据团体内部的自治性规则解决,司法权不宜介入。但由于“部分社会”与“全体社会”之间的界线并非截然分明,为了有效地保障人权,往往需要对部分社会论作弹性的、流动的把握,所以,部分社会论在其发展过程中,也相应地作出了一定程度的立场妥协和策略调整。


  

  事实上,日本各级法院对有关部分社会的纠纷,并非简单地拒绝受理,往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例如,对宗教类纠纷法院作出的判决,基本上采用三种思路[9]:(1)不予受理说。有的案件因涉及到宗教教义问题,被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认为,就特定之人而发生的宗教团体法人代表地位之争,对其进行审理、判断时,如果不得不涉及到该宗教团体的教义、信仰的内容时,该争议不属于法律上的争讼。(2)尊重自主判断说。该学说对不予受理说提出了批评,认为法院完全不介入宗教团体的内部纠纷,将矛盾搁置不管,公民接受裁判的权利将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宗教团体内部,谁是法人代表,应否交出寺院建筑物,如果裁判权不介入的话,最终可能取决于实力的较量,矛盾是无法获得妥当解决的。因此,该学说主张,有关宗教教义的处分、行为之效力成为主要争点时,可把举证对象的要件事实,置换成该处分行为是否为宗教团体内部所广泛承认。如果得到承认,法院应该尊重宗教团体的自主性决定,并作出判决。假如宗教团体内部争端的一方居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其作出的处分、行为违反公共福利、公序良俗、近代市民法的权利概念、法的重要原则时,审判权则可以介入。(3)主张举证责任说。如应该依据宗教法人成文(或不成文)的法人代表和管长选任规则、僧籍剥夺处分规则,判断是否存在规则规定的要件事实,没有要件事实的主张举证时,按照主张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处理。裁判上的分歧,在学术界也有相应的体现。面对部分社会论,在逻辑上可能存在两种极端的观点,一是绝对的部分社会论,即司法权对部分社会内部的纠纷一律不予介入;一是绝对的“接受裁判的权利”论,即司法权必须对“所有的法律上的纷争”进行解决,团体也没有特殊之处。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介于两者之间的折中观点,可能更有说服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