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阶级与运行中的法
夏皮罗的贡献源于她与由耶鲁大学法学院团队资助的一个大型研究项目的联系,这个团队由斯坦顿·惠勒领导,专门研究白领犯罪。这是一个非比寻常的基金发展项目,专门关注卡特总统政府内的白领犯罪。由于需要掌握相当数量的可随时辨别的犯罪人信息,耶鲁大学团队选取了刑法典中的特定犯罪,来作为白领犯罪的构成范围。任何实施了这些犯罪的人,就成为定义意义上的白领犯罪人。这个方法忽略了专门处理萨瑟兰认为与规定在刑法典中的行为几乎相同的行为的监管和行政机构。它也不关注极少在法院统计中出现的对白领犯罪的指控,因为狡猾的、收取高额诉讼费的律师已经为其富有且有权势的当事人制定好了和解方案。[30]其结果便是那些试图犯罪的人都“自投罗网”了。
格特兹对波士顿纵火案的分析,揭示了资源限制和阶级偏见是如何为白领犯罪行为提供他所谓的“结构性外衣”的。[31]大火由有预谋的地主们实施,目的是为了获取保险金,但他们却被官员们指控为下层的房屋占有人。通过使“牟利纵火”成为无可争辩的事实(“牟利纵火”并不是耶鲁大学研究的内容),一种重要的白领犯罪被人们忽视了。
耶鲁大学的研究者们总结说,萨瑟兰对白领犯罪所下的定义错了;尽管白领犯罪的犯罪人毫无例外地包括了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的代表,但其主要的犯罪人应该是中产阶级。以后将没有必要再确定地位、权力与违法之间的联系。[32]
与迪尔凯姆关注传统犯罪的观点不同,人们都会认为,白领犯罪比官方报告中所列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萨瑟兰在1939年致美国社会学会(这个组织以其首字母而著称)的候选人信中,提出“白领犯罪”这个词。他指出,有诸多证据显示,银行被其职员贪污的钱要比被抢劫的钱多得多。当街头犯罪可能强化市民的顺从感时,白领犯罪却可能被用于证实以前人们从未认为是违法的相似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当国税局报道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被发现违反了捐赠私人文件所享有所得税优惠的规定,随后尝试此种骗局的纳税人人数急剧上升。
据说,萨瑟兰所引进的白领犯罪这个概念已经“通过关注以前一直被犯罪学学者忽视的一种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整个世界对犯罪的研究方式。”[33]这个说法最终被证实有些夸大其词。白领犯罪只成为一小部分骨干学者选择研究的课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削尖了脑袋进入此研究领域,然后又因为一些永远未明的原因转向其他研究领域。早期的研究白领犯罪的美国学者包括:马歇尔·克里纳德、唐纳德·纽曼、理查德·昆尼、唐纳德·克雷西,以及近期的苏珊·夏皮罗、杰克·卡茨和戴维·韦斯伯德。
在相当程度上,白领犯罪不但受到忽视,还不被人们所认识、所看清,人们还看不清其主体身份,用格特兹的话来说,是一个“非命题”。本文的余下部分将通过更多地关注白领犯罪,对于强调反忽视白领犯罪做一逻辑性的阐述。本文并不反对莫伊尼汉的观点,而是以反迪尔凯姆的观点为基础,即白领犯罪通过使那些整体上掌握权力和财富的人心生疑虑,从而破坏社会有机体--仅仅通过树立不良榜样和制造对国家及其领导人的敌对情绪,就足以使上述人心生疑虑。
将白领犯罪的研究日益转向复杂的数据分析和艰深的理论性解释,不可避免地导致进一步忽视了白领犯罪,因为这样的研究并不能迎合学术期刊编辑的喜好,也不符合评审人对数值模型的要求。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家安德鲁·艾伯特说到,社会学“已是一个走向矛盾体的学科”,社会学如此,犯罪学也是如此。[34]
与此同时,“法律和社会”作为典型的附属学科,其学术研究倾向于关注被预示为“运行中的法律”中的知识。或许是由于其大部分内容都被归入“不作为的法律”名下,白领犯罪研究自然要短暂地转型。
许多学者,特别是那些在学术领域内被称为“老前辈”的学者,使用萨瑟兰对白领犯罪所下的定义,即由“在其职业中享有威望及拥有崇高社会地位的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35]人们可能会当然地认为这个定义明显包含了一种宣传的成分,即,它关注那些拥有显赫地位的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照此推断,街头犯罪毫无例外关注的是下层阶级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正如阿纳托利·弗朗西斯所言:“就宏观而言,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睡在桥底下,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36]他无需提及的是,富人根本就不可能睡在桥底下。
萨瑟兰对白领犯罪所下的定义,要比许多学者所下的定义准确得多。例如,它强调一个拥有崇高社会地位的人所实施的普通犯罪不能被视为白领犯罪,因为它不是在这个人的法定职业行为期间所实施的。它进一步明确,只有在其职业角色中拥有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的人实施的犯罪才叫白领犯罪,因此通过行为人的特性来界定这些行为并不会导致出现一个“定义和解释的不幸混合体”,至少不会比完全以下层阶级违法犯罪类型为基础的一般犯罪理论更糟糕。它将白领犯罪置于一种解释性的语境,将主体从这种语境中排除--“去白领化”--将导致对构成这些犯罪基本要素的结构性动因的忽视,以及对在犯罪赖以产生的特定语境中达到最好的预防效果的政策的忽视。这将导致对复杂的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背景的忽视,以及将关注点聚焦在一群异端的犯罪者身上,这些犯罪者因触犯被称为“白领犯罪”的一系列难以归类的法律而被羁押。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肖弗和库伦认为,关于白领犯罪准确定义的两种派别的观点,可以被认为是两种观点的思想体系根基之间的冲突。[37]第一种是“平民论”的观点,它将犯罪置于社会不平等的框架之内。第二种是他们所谓的“贵族论”观点,这是一种缺乏政治性而更具法律技术性的观点。他们指出,“贵族论”观点拥趸的特点是具有精英背景和附属关系,比如耶鲁大学法学院。通过极大地扩展白领犯罪的内涵,他们将关注点从自身的违法行为转移到其他人的行为上,即那些社会地位比他们低的人,这些人的违法行为会更多地受社会公众所关注。但如果他们实施传统白领犯罪的话,受到的关注就会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