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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上)

【参考文献】{1}田中耕太郎(1890—1974),日本法学家、政治家、法官。曾东京帝国大学(现东京大学)商法教授,1946年任文部省大臣,8个后辞职,1947年当选为参议院议员,1950年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院长,1960年任国际法院法官。其主要著作有《世界法的理论》(三册)、《公司法概论》、《商法研究》、《法律学概论》等。
{2}日本法院法第11条规定:“最高法院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上表明各自的意见。”因此,作为法庭意见的多数意见,即为判决的理由。即使是没有成为裁判理由的少数意见,也必须在判决书中有所记载。
{3}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1953年1月16日民事判例集7卷1号12页。
{4}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1960年10月19日民集14卷12号2633页。
{5}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判决1977年3月15日民事判例集31卷2号234页。
{6}对这些案件,可以细分为以下的判例类型:
  ——宗教团体诉讼。关于部分社会,数量上最多的判例是宗教团体内部纠纷的案件。在此,需要协调的是,团体的自律权、信教自由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其中,将确认宗教团体职员地位的存否或者确认给其地位造成影响的内部处分是否有效,作为审判对象的诉讼,在判例上,寺院主持地位的确认之诉,是要求宗教地位的确认,不是要求具体的权利、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确认对象不适格,不适用法律;但是,对于业已取得宗教团体——寺院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法人机关的法人代表、职员等法律上的地位的确认之诉,则是适用法律解决的。一般地,审判的对象是指法律上的具体权利义务,但是,对于将宗教团体的内部处分、内部事项作为其前提性问题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判断是,法院就其前提问题不介入宗教上的教义、信仰的领域即能够作出判断时,该诉讼包括前提问题接受司法审查;如果不涉及教义、信仰问题就不能作出判断时,该案件整体上欠缺法律上的争讼性,不能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政党诉讼。在共产党袴田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政党是具有共同的政治信念、意见者而形成的政治社团,政党内部具有自律性规则,要求党员保持政治忠诚,拥有一定的实施控制的自治性权能,是国民将其政治理念反映、实现于国政之上的最有效的中介,对议会制民主主义的存在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个人,要保障其结成、加入或者脱离政党的自由;对政党,必须赋予其高度的自主性和自律性,保障其能够自主地组织和运作的自由。并且,鉴于政党结社的自主性,对于政党自律权范畴内的行为,只要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就应予以尊重。政党对党员实施的除名等内部处分是否适当,原则上应委诸自律性解决,如果政党对党员做出的处分属于与一般市民法秩序没有直接关系的内部问题时,法院的裁判权不予介入。即使该处分侵害了一般市民的权益,就该处分的适当与否,可根据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政党自律性规范,进行判断;如果没有相关规则时,则根据社会常识、正当程序进行判断。而本案的除名处分,是根据作为自律性规范的党纪做出的,而该党纪又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程序上不存在任何的违法问题,故司法权不予介入。
  ——大学、学校诉讼。大学以及其他学校基于教育目的而进行的自律性处分,原则上属于与一般市民法秩序没有直接关系的内部问题,不宜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大学的学分认定行为是内部问题,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问题。可是,最高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却将国公立大学专业科目结业认定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还有,国公立大学的无限期停学处分、公立高中因不给学分而作出的留级处分、公立工业高等专门学校作出的相同的留级处分,因为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具有重大利害关系,有的下级法院判例将其作为司法审查对象。关于司法审查的界限,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学生的惩戒处分,原则上委诸惩戒权者的自由裁量,在此限度内不接受司法审查,另一方面,就惩戒处分是否具有事实基础而产生争议的,则接受司法审查。
  ——工会诉讼。工会作为行使团结权的效果,在实现其目的必要的、合理的范围内,对工会成员拥有控制权,对工会成员的惩戒处分,原则上应由工会组织自主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工会成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也有参加活动的权利,问题是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接受司法审查。根据下级审的判例,停止行使工会成员权利的处分,被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与此相对,没有造成妨害权利行使后果的单纯警告处分,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除名处分作为司法审查对象,则是毫无争议的。
  ——律师联合会诉讼。就日本律师联合会作出的增加会费的决议而引发的争议,大阪地方法院认为,在具有特别的自律性法规范的团体内部发生法律上纷争时,如果是与一般市民社会秩序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原则上应当由该团体自主、自律地判断、解决,既然是按照团体设立的程序性规则办理的,该判断、解决是否合理,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
  ——地区妇女团体诉讼。就妇女会对其会员作出的除名处分的纷争,京都地方法院认为,如果是与一般市民社会秩序没有直接关系的内部问题,应由妇女会的团体内部自主、自律地解决,不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高尔夫会员协会诉讼。就日本高尔夫高级会员协会吸收某人为其正式会员的纷争,东京地方法院引用以前最高法院的判旨认为,“法律上的纷争虽发生在一般市民社会中,但又处于具有特别的自律性法规范的特殊的部分社会内部时,不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以此为前提,认为应由该协会自主、自律地判断,法院不予受理。参见(日本)中谷实编著:《宪法诉讼的基本问题》,法曹同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页以下。
{7}田中耕太郎阐述其法社会学观点的代表性著作有:《法律学概论》,学生社,1958年版;《世界法的理论》(三卷),岩波书店,1932-1934年版。
{8}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1960年3月9日民事判例集14卷3号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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