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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证据调查

  

  认证的最后环节是综合认证。这是法官对全案所有经认定具有证明资格即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进行的全面认定,也即是对全案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是否确实充分所作的分析与判断,一般是刑事审判过程的最终环节。综合认证的对象是全案证据,证明对象是案件事实。但是,只有当采信的证据能够把证明对象全部覆盖,即所有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明时,才算完成综合认证的任务。审理死刑案件首先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死刑标准。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目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的身份、前科劣迹、自首立功、认罪悔罪情况等,都要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如发现问题必须抓住不放,彻底查清。同时要查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可以判处死缓的被告人。


  

  综合认证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这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要求。具体应包括几个方面: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实质的关联性;各个证据之间以及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已排除或者得到合理解释;综合认证的结论具有惟一性,即排除其他可能性。对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应当作无罪处理;对罪轻罪重不能确定的,作罪轻处理。对死刑案件,各种证据无论证明力大小,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均应一致。各种证据之间、各种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任何矛盾和一切合理怀疑都必须充分、彻底地排除。要注意案件的证据是否有存疑情形,比如:缺乏直接证据的;关键证据存在矛盾的;共同犯罪罪责不清的等等。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证据不足: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不确实的;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证明的;据以定案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的。


【作者简介】
高憬宏,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
【注释】何家弘、南英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何家弘、南英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页~319页。
庞良程:“当庭举证、质证方法论”,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5期。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309页。
高憬宏、陈碧:“刑事庭审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审判》2006年第6期。
何家弘主编:《刑事审判认证指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182页。
高憬宏、张卫平、何家弘:“法官认证三人谈”,载何家弘主编:《三人堂与群言录》(《证据学论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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