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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证据调查

  

  对于证人证言的采信,比较多见的是内容前后矛盾的证言。对于证人陈述案件事实证言的内容前后矛盾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予采信,包括同一证言前后内容矛盾;同一证人几份证言之间矛盾。对这种证言如不能对其补强则不予采信。其次是有反证的证言。对方对证人证言提出确实的反证时,提供证言的一方不能反驳的,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若对方提出充足的证据,能够推翻证人证言,这时提出证人证言的一方则负有继续举证的责任,如举不出充足证据,则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第三种是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证明同一案件事实时相互矛盾,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又明显低于其他证据时,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最后是需要补强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而举证方对该证人证言未能补强的,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人证言有: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必须出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书面证言。


  

  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采信。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首先是前后不一致的口供。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或者其他前后不一致的口供,应在全面审核基础上决定是否采信。主要包括四种:1.无理翻供,即其辩解不能有效地否定公诉方的其他有罪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供词,原供词又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法庭仍可采信原供词。2.有理翻供,即有新的证据支持。法官应让公诉方进行反驳和举证。如果公诉方不能反驳和举证,法庭应采信其当庭供述。3.庭审前供述反复,庭审中又翻供的,应以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4.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又如实供述的,可以采信其当庭供述。其次是共犯口供。对于同案被告人口供不一致时,应通过比较进行鉴别,并通过其他证据判断真伪。其中证明方向一致,形成证明合理,且排除串供、诱供、逼供可能性的,可以采信。但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特别慎重,原则上即使同案犯口供完全一致,也应有其他证据补强。


  

  对于鉴定结论的采纳,主要应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是否采信某鉴定结论,主要应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存在影响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因素,如鉴定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费用收取等情况。检材的提取、收集、保管、送鉴等要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否则不予采信。审判实践中比较棘手的是不同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鉴定结论是一种专家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同样应通过质证,确认无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管理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今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逐步走向社会化,不同鉴定结论的存在是会常见的,关键是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进而决定是否采信。一般而言可以采信距案发时间近、鉴定人水平高、鉴定机构比较权威的鉴定结论。另外,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补强的鉴定结论的效力较高;没有瑕疵的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于有瑕疵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依照上述方法仍难以确定的,应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结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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