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攻击平民和民用目标
国际人道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在武装冲突中攻击平民与民用目标,不管这种攻击给平民造成的是死亡还是伤害。然而,20世纪的战争广泛地违反了这一禁止。非致命武器的使用与发展将在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弱化这一规定:首先,非致命武器的广泛使用将增加平民受伤甚至死亡的可能性。正是由于所谓的“非致命性”,使得武装冲突中的作战人员在使用用这类武器的时候不再小心谨慎,或者说他们轻视这种武器使用的后果,因此,相对于致命武器使用的谨慎而言,非致命武器可能在武装冲突中得到广泛的使用,针对的攻击对象很有可能包括平民和民用目标。其次,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将对区分原则的应用造成困难。作为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原则之一的“区分原则”要求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不能对不参加战斗或已经退出战斗的人员施加攻击,其目的是旨在保护平民和民用目标。然而,有一些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将很难做到区分非战斗员和战斗员,尤其是在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混杂在一起的情形下。例如,使用次声波意图使战斗员短暂丧失听力就会攻击到平民,在此种情形下使用这类武器很显然是不符合国际人道法的要求的。
(四)有关武装冲突时改变环境的规定
为了避免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过程中造成环境的破坏,国际法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不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坏或伤害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手段。”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1附加议定书第35条也规定:“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作战手段。”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适用于所有可能造成上述结果的一切武器和作战方法,当然也包括非致命武器在内。为达到军事目的而使用落叶剂、土壤破坏剂、操纵地球上部分生物群或大气层等非致命武器自然是在禁止之列。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种类繁多的非致命武器的发展和使用无疑将对这一规定的适用造成更多的障碍。
(五)非致命武器的使用与战争犯罪
在武装冲突中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将构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罪行。人们或许很难相信非致命武器的使用将导致国际人道法下的罪行。基于这种怀疑的理由是:发展与使用非致命武器的良好愿望(使作战人员丧失战斗力而不是消灭)以及其效果的“暂时性”。但是,非致命武器可能被使用的方式构成了国际人道法下的犯罪行为。以灭种罪为例,如果使用非致命武器以造成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或群体的严重身体或精神伤害,作为蓄意部分或全部消灭该群体战略的一部分,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灭种罪?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人类基因技术的发展,很多人开始担心这种技术将会促成“基因武器”的发展,如果将“基因武器”用之于某一种族或特定的团体,那将是非常可怕的。[19]基于此种担忧,我们认为使用非致命武器并不能开脱国际人道法下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