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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下)

  

  这类诉讼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诉讼裁判的撤销:(1)人事诉讼,主要包括婚姻关系的诉讼、亲子关系的诉讼、收养关系的诉讼,如要求撤销关于婚姻关系无效或有效判决的诉讼。(2)关于法人或公司的诉讼,如撤销法人大会决议的诉讼、宣告董事行为无效的诉讼、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解任公司董事的诉讼,等等。这些诉讼的结果往往涉及公司股东或法人社员等民事主体的利益,因此,在撤销这些诉讼的判决的诉讼中,也有了相应的诉的利益。(3)其他诉讼,如部分共有人恢复共有物的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债权人撤销之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诉,等等。[13]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撤销裁判的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必须要考虑的。撤销裁判的诉讼涉及许多问题,如撤销诉讼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管辖问题、起诉的期间问题、撤销裁判诉讼的判决的效力问题、如何识别撤销裁判诉讼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关系问题等都有待我们作深入的探讨。


  

  (六)票据诉讼程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所以在建立和完善商事实体法的同时,有关的诉讼制度也应当予以建立和完善。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有关票据诉讼程序的若干特殊规定,建立和完善票据诉讼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票据诉讼是指以票据请求支付金钱及与之附带的依据法定利率请求赔偿损失为目的的诉讼。虽然票据诉讼也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但这类诉讼因诉讼标的特殊性而要求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也应当具有特殊性,从而构成特殊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关于票据诉讼的特殊规定仅限于票据诉讼的管辖,其他均为空白,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票据诉讼程序。实际上,从票据关系的特点以及票据争议解决的合理性考虑,票据诉讼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应有较大的差异。从国外票据诉讼制度的规定来看,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在票据诉讼中禁止反诉;证据可以只限于书证;可以不经口头辩论直接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得提出上诉(但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可以发回重审等。


【作者简介】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3SFB1012)
参见《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5条、第6条、第10条、第19条。
参见陈爱武:《人事诉讼程序的法理与实证》,《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参见章武生:《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参见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吴良健等译,北京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
参见陈容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修订版,第799-8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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