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上)
张卫平
【摘要】《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对“任务”、“基本原则”、“证据制度”、“执行制度”、“非讼程序规范”、“民事保全制度”以及“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章的内容应该进行删减;应增加“人事诉讼程序”、“法律审程序”、“第三人撤销裁判诉讼程序”的规定,对“小额诉讼”和“诉讼费用”的规定应该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诉讼程序
【全文】
作为法典文本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距今已有15年。如果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这部法典实际上是以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为基础修订的,并没有多大的改变。换句话说,现行《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以现在的眼光审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无论是从该法所表达的诉讼体制看还是从各种具体制度的设计来看,都显露着一种明显的滞后性。显然,这样一部《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现实的需要,其修改是理所当然的。
一部法典的修订,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法典文本的体系结构。从最简单的算数运算来看,《民事诉讼法》体系结构的修改就是法典内容的“增删”———应当在文本中加些什么,减些什么?无论是“增加”还是“删减”都涉及《民事诉讼法》内容的调整。这些调整从形式上看,只是该条形式的变化,但实际上可能涉及法律表达的模式、诉讼观念、体制、各个诉讼制度的相互关系以及司法制度的设计等重大问题。因此,需要认真对待。
在现行法的体系结构上,《民事诉讼法》包括4编29章。大体上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11章以前(含11章)可以纳入总则部分,是属于适用所有程序的一般性规定,没有明显的程序性;12章以后(含12章)的内容是关于各种程序的具体规定,通常将其归入分则。《民事诉讼法》体系结构的调整虽将直接涉及各部分的变化,但这种总则、分则架构可能不会有所变化。以下笔者将对《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删减与增加的设计,以与大家探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