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检察机关根据其性质和职能以及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的部门组织。也可以称为内部功能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划分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工作效率。因此,内设机构改革始终是检察机关组织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本文认为,为确保检察机关组织机构改革的功能得到实现,在进行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内设机构的地位、功能、价值进行充分研究,以使改革找准定位。在系统意义上,内设机构是检察机关组织机构的核心和枢纽,它的价值有二:一是内设机构连接检察院和检察官的关系,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分解和检察官的行政组合形态,它对检察机关体系的改革和检察官地位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内设机构的功能预设决定检察权运行的组织形态,对检察机关组织机构的模式选择具有表征意义,对检察权的内部主体配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二是内设机构的设置体现为检察职能的分解和各职能之间关系的确定,因而决定检察工作的效能,机构调整是检察理论研究状况和检察工作根据实践需要调整工作部署的直接反映。基于这样的地位分析,笔者认为内设机构的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包括:1·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原则;2·整合职能、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3·弱化内设机构的业务管辖功能,促进检察官相对独立。在此基础上,“内部制约原则”和“加强业务部门、精简非业务机构的原则”以及“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因地制宜原则”对于机构改革的针对性是值得讨论的,笔者认为或可不必单独作为原则加以强调。
其四,关于检察官的设置。检察官是检察权行使的法定主体之一,这是《检察官》明确规定的内容。总的来看,组织机构改革中研究检察官的设置问题,主要是检察官相对独立性地位的落实和检察官的权力配置问题。应当通过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机制改革等,逐步减少检察工作管理的行政色彩,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对此,应当强调的原则包括:1·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2·检察官相对独立原则;3·职业化建设和保障原则。
四、检察机关组织机构改革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问题
1·关于派出检察院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派出检察院的设置是我国检察机关组织系统的一个重要特点。据统计,截止至2002年底,我国共设置3624个检察院,其中,铁路运输、农垦、林业、监狱、工矿、油田、坝区、开发区检察院等各类派出检察院共283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派出检察院308个。派出院建设和运行中暴露出一些列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如派出院的设置混乱,缺乏规范:有的是省级检察院派出,有的是基层检察院派出,还有的省级开发区也设置派出检察院;派出院在编制、干部任免和经费保障等方面都由铁路、林业、油田等企业负责,呈现出企业办司法机关的特点,不利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时,派出院的经费缺乏稳定的保障;有的派出检察院没有相对应的人民法院,等等。检察改革的过程中,对派出院的管理体制问题提出了改革意见,主要是规范派出院的设置及其审批权限,等等。关于派出检察院的审批权限,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审批派出院的设置,取消现行法律中关于基层检察院可以派出检察院的权限,同时尽可能精简派出院的种类和数量,明确规定同类派出院在一个县级区域内职能设置一个,重复设置要取消,将部分派出院合并在地方检察院内。另一种意见主张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对此,笔者同意前一种思路,因为其更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有利于在根本上保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